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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肥料)罚〔2024〕1号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1 加入收藏
案件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肥料)罚〔2024〕1号案件名称湖北斯姆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以及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湖北斯姆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500MA49PRKK33法定代

  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肥料)罚〔2024〕1号
案件名称 湖北斯姆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以及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湖北斯姆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MA49PRKK33
法定代表人 郑*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3年农业农村部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3个肥料产品开展监督抽查,样品经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三个产品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农业农村部向当事人发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样品检测结果确认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不合格且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未反馈,视为对结果认可。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同时,本机关查验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物有机肥(登记证号:微生物(2022)准字(11288)号)产品标签标识与登记证信息不一致,产品包装有机质含量标明值≥45.0%,登记证书登记有机质≥40.0%。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经查,上述三个违法产品,当事人共计销售金额为10380元。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380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抽检产品不合格结果后,积极改正,及时处理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并且没有造成危害,本着处罚与教育原则,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鉴于该产品肥料登记证批准有机质含量≥40%,产品标签标注≥45%,而抽样检测结果有机质含量实际检测值为66%,符合标准要求,未造成危害,并且当事人积极主动修改产品标签,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为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1.警告;

2.处罚款207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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