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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远安县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 的政策解读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1-20 加入收藏
一、起草背景今年以来,《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相继出台,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工作,提高品牌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号)的要求,在参考周边县市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远安县品牌

  一、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相继出台,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工作,提高品牌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47号)的要求,在参考周边县市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远安县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重点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四条,分别对奖励对象、奖励范围及标准、认定标准等进行阐述。奖励类别涉及品牌奖励、标准奖励、认证奖励3大类。

  (一)奖励对象

  远安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工作取得相应成果的,予以奖励。

  (二)奖励项目及认定标准

  1.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三峡质量奖及提名奖是指得到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认定,并颁发相关荣誉证书或批准文件。

  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指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认定,并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获奖证书。

  3.“湖北精品”是指得到省市场监管局认定,并获得认定授牌、认定证书。

  4.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明确的牵头起草单位。

  5.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是指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标准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立项计划,并通过验收的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6.自愿性产品认证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自愿性产品认证包括低碳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CE认证等。

  7.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管理体系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等。

  (三)奖励标准

  1.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长江质量奖”和“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获得“三峡质量奖”和“三峡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2.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奖励10万元。

  3.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主导制(修)订一项产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等产品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主导制(修)订一项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等技术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5.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多项试点项目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6.获得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每家单位奖励5万元,仅对单位首次获得自愿性产品认证进行奖励。

  7.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每家单位奖励2万元,仅对单位首次获得管理体系认证进行奖励。

  相关单位可以重复享受省、市、县三级的奖励政策,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获得本级财政资金奖励或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奖励。

  三、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远安县市场监管局(远安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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