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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2024年4月)
栏目:宜昌市教育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0 加入收藏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2024年4月) 发布时间:2024-04
一、各学段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1.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2号)

  2.资助范围和对象: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规范,并已纳入教育事业统计的民办幼儿园。

3.资助标准:一般不低于1000/·,分学期发放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

2.资助范围和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用于资助在籍在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包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补”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及残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②非寄宿学生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

3.资助标准:寄宿生小学1000/·,初中1250/·;非寄宿生小学500/·,初中625/·。特殊教育学生全部按照1250/·执行。分学期发放。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

2.资助范围和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普通高中)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任意一种情形),可以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3.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湖北省共分三档:分别为1500/·年、2000/·年、2500/·年。分学期发放。

(四)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

2.资助范围和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年检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可以享受免学杂费。

3.资助标准:免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1800/·年,一般高中1260/·年。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标准予以补助;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五)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

2.资助范围和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3个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对应年级在校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的15%。

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3.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2000/·年,分学期发放。

(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

2.资助范围和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年检合格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可以享受免学费。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比例,湖北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3.资助标准:免学费的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宜昌市目前执行标准为2400/·(含地方政府配套资金400)。公办中职学校高出部分的免学费缺口,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同步保障到位。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予以补助;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

2.奖励范围和对象: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②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还应满足具体条件,即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3.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6000/·年。当年底前发放。

(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政策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

2.资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持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3.资助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

4.申请流程:⑴登录生源地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国家开发银行官网点击进入https://sls.cdb.com.cn/),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申请表》并签字。

⑵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

⑶未进行预申请的同学,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预申请或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⑷申请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需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

⑸持县级资助中心《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资助中心老师于当年10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 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发〔2021310号)及附件8《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

2.补偿代偿范围和对象: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申请补偿代偿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3.补偿代偿年限: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4.补偿代偿标准:学费和助学贷款两者只能就高择其一。如果既有生源地贷款又有国家助学贷款则任选一项上报,不能同时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总额不高于16000/·,研究生总额不高于20000/·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注意事项

(1)必需本人申请。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应在毕业当年学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一般在6月中旬前。

(2)确保联系通畅。在补偿代偿期间,务必一直和高校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将变更后最新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高校,以便有情况变动时紧急通知。

(3)诚信规范还贷。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毕业生应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补偿代偿资格。取消补偿代偿资格后,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本人偿还。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补偿代偿资格、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4)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十)湖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

2.补偿范围和对象: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鄂财教发〔202358文件执行。宜昌市仅限到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和当阳市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3.补偿标准: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缴纳学费代偿。

4.补偿方式: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对未满三年服务期,因调动、提拔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从当年起停止发放学费补偿金。

5.申请与审核:就业次年开始提出申请,每年71-15日向就业所在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学费补偿申请表”和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本人身份证、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银行借记卡或存折的复印件,以及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就业单位工资证明。首次需上述所有材料,第二次可只交“学费补偿申请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后,报县教育、财政、人社审核,再公示5个工作日,820日前报省级核准。县教育局将省级核准结果书面告知毕业生本人。  

(十一)滋蕙计划(原大学新生路费)

1.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56及附件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资助对象:中西部地区每年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的学生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3.资助标准: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4.申请与审核: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县(市、区)学生的申请审核工作。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名单须在本县(市、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具体时间以当年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一)认定依据

20181030日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整改残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

2020714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幼儿)。

(二)认定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资助对象(国家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1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XX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XX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宜昌市还要求做好动态调整工作。春季学期依据学生异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更新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三、学生资助基本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上报审核、资金发放等六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上报审核。学校在《确认表》或《申请表》的相关栏目内签字盖章、整理学生申报材料、填报申报学生名单汇总表,上报当地教育部门所属学籍管理机构、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确定资助名单(纸质版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必须一致,其中,中职学校还需实地清查在校人数)。

(六)发放资金。教育部门将审定的资助对象造册报同级财政等部门核拨资助资金,学校及时将资金发放至学生资助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学生资助项目一般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中职国家奖学金在每年1231日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四、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各地各校除严格执行学生资助各项目文件的具体要求外,学生资助资金还应执行20214月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20221月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相关规定。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教育等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教育部门负责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提出预算分配建议、完善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系统,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将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要做好资金绩效评价。

学生资助资金坚持“谁使用 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政策,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宜昌市学生资助政策咨询电话

序号

单位

咨询电话

1

宜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4581196458510

2

宜都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828266

3

枝江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286185

4

当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255165

5

远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821986

6

兴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585119

7

秭归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887831

8

长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331365

9

五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826243

10

夷陵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820129

11

西陵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732968

12

伍家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323030

13

点军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675289

14

猇亭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512950

15

高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999505



来源:宜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http://img.zcbk.cn/pictures/20240415/yichang/erweima/775881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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