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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宜都市供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的通知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4-04-16 加入收藏
宜都市供水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合理补偿供水成本,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综合听证会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宜都市供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具体批复如下:一、

宜都市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合理补偿供水成本,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综合听证会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宜都市供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具体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含二供)一级1.95元/立方米、二级2.93元/立方米、三级5.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2.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4.1元/立方米。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

  二、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3。家庭户籍人口基数由原来的3人调整为6人,即家庭户籍人口在6人(含6人)以内的,每户每月一级水量基数为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二级水量基数为30.1-40立方米(含40立方米),三级水量基数为40.1立方米以上;家庭户籍人口在7人及以上的,每增加1人,每人每月每级水量增加5立方米。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城乡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一级水价标准。

  三、根据鄂发改价管〔2020〕413号文件精神,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标准为:用水计划(含)以内用水,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执行,即2.2元/立方米;超计划2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1倍收费;超过20%至40%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2倍收费;超过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3倍收费。基本水价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四、供水企业对农村供水采取总表结算方式的实行趸售水价,趸售水价在居民一级水价标准的基础上倒扣20%。

  五、对享受低保和特困政策的终端用户实行优惠政策,即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以内的按1.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10立方米的部分按调整后的居民水价标准执行。

  六、请你公司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七、以上价格标准自2024年4月20日起按实际用水量执行。原《宜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供水总公司供水价格的通知》(都价〔2013〕36号)同时废止。
 

  宜都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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