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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2-29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局),宜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号)和《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鄂粮规号)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制定了《宜昌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

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局),宜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和《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鄂粮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制定了《宜昌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宜昌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含网点,下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和《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鄂粮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市发改委确定,承担全市粮食应急保供重大任务的企业和供应网点。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储备保障中心5种类型。

  第三条 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粮油加工、储运、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管理,坚持申报推荐、择优确定、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改委公开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正常,以承担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任务的企业为主,近一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近一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未在抽检抽样中发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在宜昌市范围内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能满足实际需要;

  (四)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不低于“日运输能力25吨或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10吨”的运输能力,有避免粮油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 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正常,近一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卫生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含任何违禁物质,产品质量稳定,近一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未在抽检抽样中发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近一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在宜昌市范围内具备不低于“小麦日加工能力8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5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10吨”指标之一的加工能力。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储存一定规模的原粮和成品粮(小包装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每月末原粮和成品粮库存量之和不低于企业5天加工处理能力。具备突发停电、停水、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能力和与加工相匹配的储存与运输能力,有避免粮油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 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正常,近一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近一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未在抽检抽样中发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在宜昌市范围内具备不低于150吨仓容的库房或50吨罐容的油罐,且日运输能力不低于15吨或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不低于10吨;

  (四)有满足配送业务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

  第九条 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正常,近一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油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所售粮油产品均应明码标价,质量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

  (三)为所在县(市区)主城区的主要粮油市场供应网点,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营业场所位于交通便利的位置,并按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有满足应急需要的通讯设施、设备;

  (四)使用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有避免粮油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五)具备辐射周边和不低于“小麦粉日供应能力2吨、大米日供应能力4吨、小包装食用油日供应能力2吨”指标之一的供应能力。

  第十条 市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是具备粮食储备、粮食加工、物流配送、网点供应等功能,具有较强的应急指挥调度功能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可确保粮食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衔接,能实现应急状态下24小时内将粮油短缺品配送至市级应急供应网点及各县(市区)配送中心。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同时被确定为相应类型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设在山区县的市级应急储运、应急加工、应急配送中心和应急供应网点的经营能力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和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和确定的主要程序:

  (一)企业申报。包括企业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供应网点申报相应类型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企业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申报资料由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收集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发改委。

  (二)实地查看。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在报送申报材料前,组织对申报企业的经营场所、储运设施、卫生条件和质量检验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出具正式核查情况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实地核查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遴选入库。市发改委将各地申报的应急企业和供应网点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建立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备选库,并向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反馈。

  (四)公示确定。市发改委统筹考虑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布局等,根据入库企业的应急保障条件和能力,择优选取形成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应与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供协议书,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发改委向湖北省粮食局备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加强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统筹管理,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市级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其履行承诺,对辖区内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发生影响应急功能的重大变化,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做好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维护与调整。备选库中企业涉及粮食应急能力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或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认为本辖区企业确有调整必要的,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发改委。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建设维护等具体扶持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仓储设施、粮食物流、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中,为符合条件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支持。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调研、抽查,相关情况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调研、抽查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落实应急保供承诺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并从备选库中及时补充调整:

  (一)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或边改边犯、屡查屡犯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或应急功能有效发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六)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申报和现场审核,落实上级粮食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日常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各项规定,加强日常运营维护,巩固提升应急功能,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动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学习积累粮食应急保供经验,积极按规定落实信息化监管要求,不断增强应急保供能力。

  第二十三条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自觉履行承诺,发挥中坚骨干和示范带动作用,服从安排调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结合本细则,制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具体规定,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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