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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栏目:宜昌市气象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9-11 加入收藏
执法依据:中国气象局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执法机构:政策法规科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气象主管

  执法依据:
  
  中国气象局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执法机构:政策法规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气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按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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