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修订草案)》的说明
栏目: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4-10
一、修订章程的必要性《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现行章程)是2007年6月8日宜昌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这些年来,现行章程对于规范宜昌市供销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和成员社的组织与行为,指导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

  一、修订章程的必要性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现行章程)是2007年6月8日宜昌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这些年来,现行章程对于规范宜昌市供销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和成员社的组织与行为,指导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形势下,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农村生活服务,打造助力宜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为农服务综合性组织,是宜昌市供销合作社的新使命。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社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深刻阐述了供销社发展的重大问题,为供销社改革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发11号文件)《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以下简称鄂发22号文件)《宜昌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都明确了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目标任务,部署了各项举措,营造了良好氛围。为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担当新使命,更加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有必要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市供销社对本次章程的修改工作十分重视,专门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在市供销社党组领导下,修订工作专班借鉴省供销总社修订经验,结合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实践,于5月底完成了修订草案初稿。6月,经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联合社和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在认真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章程修订草案送审稿。8月,市供销社党组会议对章程修订草案送审稿再次进行讨论审议,形成了的《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

  二、修订章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本次章程修订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发11号文件、鄂发22号文件以及宜府办发49号文件要求,结合十二年来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践经验及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对现行章程进行充实和完善,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在章程修订过程中,注重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突出重点,着重将中发11号文件和鄂发22号文件重要论断和重要举措写入章程,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二是统筹考虑章程与正在制定的《供销合作社条例》的关系,部分内容留待条例出台后,再在章程中给予体现。三是与时俱进,根据新时代供销社所面临的形势,结合近些年发展探索,在保证不与相关文件精神与条例冲突前提下,适当补充新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组织体系。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着重明确供销合作社定位和宜昌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一是按照中发11号文件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的说明,明确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二是按照宜昌市供销合作社分类,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市、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出说明。明确宜昌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明确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由县以下组建的直接面向农民(居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设在乡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以农民成员为主体;明确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辖区内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二)进一步明确市供销社宗旨和目标。按照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求,将宗旨和目标内容作适当补充,具体为“市供销社宗旨和目标是,紧紧围绕服务‘三农’,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城乡居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营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切实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乡村振兴和服务宜昌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完善市供销社职能和任务。按照中发11号文件关于供销合作社职能的规定,结合当前综合改革要求与宜昌发展实际,对联合社职能和任务予以完善。主要补充增加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经营创新部分内容。第五条补充为“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服务创新,引导基层供销合作社联合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农村信用社等组织,以土地流转、农村电商、金融合作等服务为手段,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第六条补充为“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经营创新,培育区域性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现代仓储物流中转中心,推进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引导农村电商企业联合、供销产业融合,探索发展休闲农业、智慧农业,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建设新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助推乡村生态宜居”。

  (四)改设理事会。根据中发11号文件精神和总社、省社章程要求,取消社务资产管理委员会,改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是市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研究部署市供销社各项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为加强社有资产运营管理,明确市供销社设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授权,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理事会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明确市供销社设立全资性质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接受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

  (五)增设监事会。根据中发11号文件关于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参照理事会基本架构,增设监事会,作为单独一章。一是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是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是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是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五是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是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反映;七是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八是提议临时举行监事会全体会议。

  (六)强化系统外部审计与监督。根据国家财政和审计部门规章以及现行章程的规定,结合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对财务与审计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一是第三十九条“市供销社对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二是第四十条“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市供销社本级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照市审计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求,对本级出资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组织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市审计机构和财政部门监督”。

  (七)强化党对供销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增设党的领导相关内容作为总则第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供销合作社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为推动全市供销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相关文件:《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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