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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运营证核发
栏目: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1-03-30
办理事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运营证核发 办事流程1、窗口受理申请及申报材料;2、市局运输科审查并签署意见;3、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4、市内客货运输的经营许可证由窗口核发,其它上报。 申报材料(一)、水路运输企业筹

办理事项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运营证核发 

 

办事流程

1、窗口受理申请及申报材料;
2、市局运输科审查并签署意见;
3、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
4、市内客货运输的经营许可证由窗口核发,其它上报。
 

 

 

 

 

申报材料

(一)、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开业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开业申请表(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港航管理部门盖章,渡运企业必须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渡口设置批文)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运力状况、市场分析、企业组织机构〈含组织机构图〉、企业基本管理制度〈部门工作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它基本制度〉)、企业章程;
(3)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意向 性劳动合同(客运<含液货危险品运输、滚装船运输>企业必须有4名〈1名船长、1名轮机长、1名大副、1名大管轮〉以上、货运企业必须有2名<1名大副、1名大管轮>以上的持〈船员适任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且有专业培训证明〉)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属非新建船舶的还应提供原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书》复印件;
(5)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新成立的客运<含液货危险品运输、滚装船运输>企业必须有1名股东从事过3年以上的相同的运输经历<以许可证为准>,且在新公司中所占股份达25%以上<必须以公司名义入股>),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银行贷款合同<信用等级证书>或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客运<含液货危险品运输、滚装船运输>企业必须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6)经营客运类<含滚装船运输>的,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沿途停靠地的船舶停靠协议、沿途停靠地港航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复印件;
(7)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复印件;
(8)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证明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9)《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原件(或筹建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个体企业(以个人名义申报的普通货物运输或客<汽车>渡运)筹建、开业申请
(1) 企业筹建申请表(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港航管理部门盖章,渡运企业必须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渡口设置批文)原件;
(2) 企业开业申请表(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港航管理部门盖章,渡运企业必须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渡口设置批文)原件;
(3)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属非新建船舶的还应提供原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书》复印件;
(4)客渡运企业必须提供船舶的保险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申报材料
(1)变更经营范围申请表(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港航管理部门盖章,渡运企业必须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渡口设置批文)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运力状况、市场分析、企业组织机构〈含组织机构图〉、企业基本管理制度〈部门工作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它基本制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5)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意向性劳动合同(客运<含液货危险品运输、滚装船运输>企业必须有4名〈1名船长、1名轮机长、1名大副、1名大管轮〉以上、货运企业必须有2名<1名大副、1名大管轮>以上的持〈船员适任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且有专业培训证明〉)复印件;
(6)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新成立的客运<含液货危险品运输、滚装船运输>企业必须有1名股东从事过3年以上的相同的运输经历<以许可证为准>,且在新公司中所占股份达25%以上<必须以公司名义入股>),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银行贷款合同<信用等级证书>或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客运<含液货危险品运输、滚装船运输>企业必须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7)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复印件;
(8) 经营客运类<含滚装船运输>的,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沿途停靠地的船舶停靠协议、沿途停靠地港航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复印件;
(9) 原《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0)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证明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四)、办理登记事项申报材料(普通货运企业新增运力、客运<含液货危险品运输、汽车滚装船运输>类企业在《水路运输许可证》批准经营范围内做航线调整)(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当地港航管理部门盖章)原件
(2)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建造(购买、光租、期租)、开辟客运、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可性性论证报告
(4)拟建造(购买、光租、期租)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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