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栏目: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20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中央和湖北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宜昌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由宜昌市境内具有独立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中央和湖北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宜昌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由宜昌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包括前资助类和政策性补助类两种,项目资金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绩效导向、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中省在宜和市直有关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项目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评审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和论证的个人。

  第六条 市科技局职责:

  1.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2.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财政科技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3.发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通知;

  4.委托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工作;

  5.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的受托机构等各类责任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6.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7.对项目管理受托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8.建设、完善科技项目专家库。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职责:

  1.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协助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协助推进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

  6.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受托机构职责:

  1.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完成项目的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2.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环节中发现的问题;

  3.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纪律。

  第九条 评审专家职责: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

  2.在项目评审、评估和论证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3.严格保守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2.严格执行任务及绩效目标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使用);

  4.配合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6.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7.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4个环节。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需求,广泛征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通知发布日至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准备相关资料,对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项目推荐单位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推荐。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内对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包括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重复申报等。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前资助类项目的评审与立项包括安全环保诚信等问题函询、项目评审、审批决定、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及绩效目标书等6个环节。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通过函询、查询等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安全、环保、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制定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委托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开展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由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预期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组成结构。专家原则上从省、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产生,并实行回避、保密和轮换制度,具体遵照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调研。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实地调研结果,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科技创新规划,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提出立项建议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任务及绩效目标书,明确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资金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务及绩效目标书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申报书保持一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以任务及绩效目标书签订之日为起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补助类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申报通知规定,由市科技局对拟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调研,拟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下达补助文件。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采取日常沟通、现场指导、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合作单位变更以及其他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推荐单位报告市科技局,并提出项目调整的书面申请报告。对确需调整、变更任务及绩效目标书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任务及绩效目标书内容执行。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九条 前资助类项目验收以任务及绩效目标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开展验收、发放验收证书等4个环节。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及绩效目标书约定的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最多可提前6个月申请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期满后的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截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制定年度验收工作方案,并委托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和集中评审验收两种方式。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需要复议三类:

  验收通过。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视为验收通过。

  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擅自变更科技项目任务及绩效目标书内容;

  3.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或超过任务及绩效目标书约定期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4.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需要复议。对验收结果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在6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或由市科技局强制实施终止。

  1.经实践证明,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

  2.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承担单位应提交已开展工作的总结报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审议后批复终止项目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体系,项目验收结果将作为今后安排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统一颁发《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按要求将验收资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回避制度、监督制度。

  1.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2.监督制度。市科技局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或机关纪委负责项目管理全程监督。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必须遵守保密规定,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专家利用评审、验收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专家资格,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项目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评审专家、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均实行信用记录和评价。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严重者纳入科技诚信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项目申报、评审或服务管理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宜科发〔2018〕2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图(前资助项目)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