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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栏目:宜昌市教育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4-03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促进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责任感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国家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促进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责任感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国家对教育事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行为。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强化国家教育督导;要完善教育督导,加强社会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教育督导体制,促进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落实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的法定职责。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实现的有效途径,是指导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规范办学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责任感,以管办评分离为方向,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和指导并重,不断完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明确任务,准确把握教育督导工作的方向

   (一)督政工作。督促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职能。继续开展以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督导考核工作;重点开展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域教育现代化创建、农村教育、学前教育、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建设等为重点项目的专项督导工作;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强化依法履行教育法定职责的责任意识。

   (二)督学工作。开展学校督导评估,是规范办学行为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继续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坚持“淡化评价,突出诊断,着眼改进”的原则,每3至5年进行一轮。做好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示范普通高中、教育现代化先进学校等评估工作,促进办学水平的提升。开展针对入园入学、课程开设、课业负担、大班额、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促进问题解决。

   (三)质量监测工作。教育质量监测,是科学决策和治理教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统筹规划,教科研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完善各类教育质量监测指标,开发监测工具,建设适应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监测体系。配合国家和省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继续抓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区域教育现代化指标监测工作,为教育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三、创新方式,提高教育督导工作实效

   (一)扎实推进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推动“督学”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各地依据本行政区内各类教育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分督学责任区。建立完善督学责任区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积极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创建工作。

   (二)打造“互联网+”督导模式。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网上督导评估、考核和监测,提高督导效率和大数据分析能力,助推督导职能落实。开辟教育督导专栏,加快搭建各类教育督导评估监测综合网络平台,建立大数据分析决策督导模式,加强督导人员信息化素养的培训,切实强化督导信息化的应用,逐步实现督导信息化。

   (三)加强第三方评价。积极培育第三方评价机构,增强评价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支持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和社会教育服务机构等单位,建立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构,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逐步健全第三方评价机制,发挥专业机构在教育评价中的作用。

   四、健全机构,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一)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规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构建市、县、学校三级督导网络。县级政府要参照市级成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简称督导委员会,下同),由县级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主要职责为研究和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委员会下设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督导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承担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教育局局长任主任,配备副主任具体负责教育督导工作。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下设教育督导办公室,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办事机构,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督导工作。学校设立督导办公室,配备视导员,由校内中层及以上干部兼任,负责教育政策监督落实。

   (二)加强督学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督学任职条件聘任专兼职督学,实行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推行督学选聘制度,确保督学在年龄、学段和专业结构上配备合理。要明确督学的职权和职责,列出权责清单。要加强督学培训,不断提高督导人员专业化水平。要加强督学工作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续聘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领导,营造良好的教育督导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贯彻实施,强化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威。要结合区域实际,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领导要定期听取教育督导工作汇报。

   (二)强化结果应用。 切实发挥督导结果的督促导向作用。各级各类的教育督导,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被督导单位要按照督导评估意见和建议制定和上报整改方案,加强整改。对整改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督导结果将纳入政府和学校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被督导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落实履职尽责的重要依据。督导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切实保障督导经费。各级政府要在教育经费预算中单列教育督导经费,切实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的落实,为督导人员提供必要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解决好兼职督学待遇。

   (四)加强教育督导宣传。各级政府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大力宣传教育督导的重要意义,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教育督导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形成社会各界重视、支持教育督导的浓厚氛围。

   宜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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