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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紧急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4-02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近期,国家、省扩内需保增长检查组分别对我市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了跟踪督查,反映的突出的问题是有些项目未能及时开工,特别是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资金拨付不及时,招投标管理不到位,建设进展缓慢等。为了加快我市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尽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近期,国家、省扩内需保增长检查组分别对我市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了跟踪督查,反映的突出的问题是有些项目未能及时开工,特别是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资金拨付不及时,招投标管理不到位,建设进展缓慢等。为了加快我市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拉动内需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省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项目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督促发展改革部门迅速将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到实施单位,财政部门抓紧拨付建设资金,项目业主单位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市直各部门按管理权限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工作。凡是未开工项目,重点是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项目,应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务必在4月10日前开工建设。已开工项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加快建设进度,早日建成投入使用。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管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批复、招标文件一定要齐备,缺一不可。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建设项目。
  
  四、严格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更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项目资金必须直达项目中标的合同单位。
  
  五、国家检查组、省检查组拟于近期再次对我市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请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 综合经济 项目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04月0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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