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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4-20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针对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多、信息报告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宜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及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针对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多、信息报告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宜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及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就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标准
  
  (一)中型、大型客运车辆营运中发生的翻车、撞车事故;
  
  (二)涉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交通事故;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交通事故;
  
  (四)造成5人以上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
  
  (五)造成10人以上入院观察的交通事故;
  
  (六)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交通事故。
  
  二、信息报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肇事人员、车辆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及现场情况;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信息报送时间要求
  
  事故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立即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对达到报送标准的,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按统一格式(“突发事件报告单”)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有关情况,受特殊原因滞阻的亦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达到重大及以上级别事故或遇特殊情况的,可立即口头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
  
  四、其他事项
  
  (一)对迟报、漏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将依据有关文件进行责任追究。
  
  (二)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可不作为业务部门统计上报的依据。
  
  (三)本通知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 政务 信息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0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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