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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昌市长护险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修订的征求意见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0 加入收藏
关于对宜昌市长护险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修订的征求意见
日期:2020-12-10 14:06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从7月启动,经过4个多月的运行,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局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部分条款修订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ycs_ylbzj@163.com;

  二、通信地址: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邮编:443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

  附件:《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部分条款修订内容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部分条款修订内容

 

一、《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修改关于享待资格、享待时间的规定

修改为:“第十五条  根据《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评定达到中度重度失能标准的失能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起,开始享受长护险待遇(以下简称失能享待人员)

二、《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新增中度失能人员待遇支付标准

    修改为“第十七条  长护险待遇以提供护理服务的方式实现,支付标准随筹资标准同步调整;月支付限额标准中度失能为1200元,重度失能1500元,限额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基金据实结算,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待遇按月支付,不足一月按天支付,日支付限额中度失能为40元,重度失能50元因病转住院期间长护险待遇停止支付。

三、《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明确向承办机构划拨长护险费用的方式

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医保统筹基金划转资金到位情况,预留风险金后,按实际参保人数分季度将运行成本划拨给承办机构;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按月将失能等级评估费和符合政策规定的待遇费用划拨给承办机构。失能享待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护理费用,承办机构根据支付标准及定点护理机构提供长护服务情况,按月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四、《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调整从医保个人账户划拨长护险费的时间;明确同步核定征收系统上线之前预缴医保人员的长护险征缴规则

修改为:第五条 个人缴费部分征缴,标准为10元/人· 年。由医保个人账户划拨的,每年1月由经办机构统一划拨当年长护险费,中途新增人员在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当月划拨当年费用。未建立医保个人账户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经办机构与职工医保费同步核定,税务部门同步征收;在同步核定征收系统上线之前,已经预缴职工医保费的,其预缴年度长护险费不再统一征缴。

五、《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调整医保统筹划拨部分征缴时间

   修改为:“第六条 医保统筹划拨部分征缴,每月由经办机构按照上月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新增人数,以10元/人· 年的标准,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拨

六、《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征缴管理办法(试行)》新增一条内容作为第八条,明确长期护理保险费补征补缴和退费规则,原第八条之后条款顺延

新增内容为:长期护理保险费只征缴当前年度及以后年度费用,不补征已过去年度费用。

参保人员停止城区职工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关系,其未进入待遇享受年度的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应予以退回,相应的医保统筹划拨和财政补助一并核减。2020年以开启参保工作的8月1日为待遇享受年度开端;以后年份以当年的1月1日为待遇享受年度开端。

 七、《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调整评估费支付方式

修改为:“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依据《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操作规范,如实填写《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表》(附件2),对失能参保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进行采集,现场评估,量化打分。评估小组将本次评估采集的信息同参保人员本人或代理人(监护人)进行核对,由双方签字确认。

失能等级评定评估费用标准为200元/评估人次。承办机构进行汇总审核后,每月前15个工作日,将上月符合规定的评估费用支付给评估员

八、《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把中度失能人员纳入公示范围

修改为:“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在组织评估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录入等级评估系统,生成失能等级评估报告。其中,对达不到中度重度失能标准的,应告知参保人员本人或代理人(监护人);对达到中度重度失能标准的,自作出评估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将评估结果在经办机构网站、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家护理)或入住机构(机构护理)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九、《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调整享待范围

修改为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参保人员经复评不符合中度、重度失能标准或死亡的,从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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