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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全市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6-05-30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全市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全市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人行市中心支行2006年4月19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全市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全市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人行市中心支行 2006年4月19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引导全市金融机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和资金支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服务重点,加大信贷投入
  
  (一)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做大做强优质稻、优质棉、双低油菜、茶叶、水果、蔬菜、畜禽、水产、速生丰产林等农业特色产业的发展思路,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重点支持有产业特色、有市场潜力、有经济效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突出我市的区位和资源优势,支持带动能力强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发展,把市政府提出的培育4个销售收入过1 0亿、8个销售收入过5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同时依托龙头企业,加大对种养大户、科技示范大户以及农业科技基地等的支持力度。
  
  (二)支持县域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重点扶持一批县域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对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
  
  要积极进行信用评级,优先提供授信、贷款、支付结算、财务管理等一揽子金融服务;要建立中小企业信贷绿色通道,健全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机制,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出的优秀企业以及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要优先提供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担保、保函等融资服务。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要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利用网点多、分布广的优势,积极培育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黄金客户,为其提供全方位服务。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把支持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将信贷支持重点适当向县域和农村延伸拓展。农村信用社要通过适当的信贷倾斜政策,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模式,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
  
  (三)支持城乡协调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宜昌市建设成省域副中心城市和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目标,加大信贷投入,促进县域经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推动城乡协调发展。要大力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把国家旅游部门列为AAAA级的风景区、纳入交通部门规划的港口和市属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特别是对符合信贷条件、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农村城镇化建设项目及文教卫等基础设施项目要提前主动介入,开展论证评估,落实贷款资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四)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各金融机构要针对目前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势、新要求,将传统的农业生产信贷服务延伸到农产品加工、运输、消费和大中型农贸市场建设等领域,解决农业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和贮运物流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问题,建立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农村物流企业,加快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速度,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五)进一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要逐步完善包括资金来源、贷款期限、利率定价、保障机制、规范评级、防范风险等方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机制,为推广小额农贷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要适当降低贷款门槛,放大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不断拓展小额农贷服务领域。要建立和完善农户评级体系,统一评级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农户资信状况评定。
  
  (六)加大落实国家政策性贷款工作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扶贫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政策,加强与扶贫办、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合作,因地制宜制定年度政策性贷款业务推广计划。对政策性贷款业务,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贷款程序,确保贷款及时发放。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七)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改革试点政策,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新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健全内控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支农服务功能。要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果,减轻历史包袱,实现国家支农政策与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做好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监测考核检查工作,及时了解农村信用社改革动向,引导农村信用社通过改革增强自身实力,更好地为农村经济服务。
  
  (八)进一步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健全内控制度,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增强自身抵御风险、自我发展和参与竞争的能力,从根本上解决资本充足率低、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问题,为网点布局向县市延伸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
  
  (九)适度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对信用环境好、中小企业相对集中、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完善的县(市、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向上级行反映情况,争取适度扩大贷款审批权限和增加特别授权。对于发展势头较好的县域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可采取公开统一授信和可循环使用信用等方式解决;对符合条件、时效要求高的信用业务,可采用特别授信和特事特办方式解决;对符合条件的部分优质信用企业,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十)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在保证贷款质量、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涉农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在审批权限内,各金融机构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
  
  减少审批环节,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答复、及时发放。针对县域中小企业信用额度较小、资金使用频繁等特点,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可采取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式,允许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灵活使用和归还贷款。
  
  (十一)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健全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制定开拓市场的激励办法。对产能过剩、结构趋同和高能耗
  
  、高污染的产品或项目,要严格控制或不予贷款;对中小企业贷款,要切实落实贷后监管,防止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要根据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特点,完善信贷管理方式,建立有效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制度;要改进绩效考核机制,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涉农中小企业客户。
  
  三、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十二)进一步完善支农再贷款授权授信管理方式。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支农再贷款授权授信管理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支农再贷款使用与管理的监督考核。要根据各县市区支农资金需求和授权授信执行情况来确定再贷款限额,规范使用支农再贷款,最大限度地发挥支农再贷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三)不断完善利率定价形成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断探索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利率定价机制。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入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担保能力等因素,分档次确定利率水平,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予以调整。对信用农户申请的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给予一定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信用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的中小企业,可根据贷款的风险度,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
  
  (十四)积极创新信贷品种。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县域中小企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新产品,提供可周转使用贷款、封闭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和票据贴现等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扩大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围,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仓单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应收货款抵押、其他权益抵押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贷款,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前景的中小企业和农户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中间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大力开展中间业务,增加中间业务种类,提高中间业务比重,在开展传统结算类中间业务的同时,帮助中小企业量身订造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动票据业务创新,鼓励、引导并积极推荐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并积极开展农村代理保险业务。
  
  (十六)积极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针对目前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消费需求旺盛的特点,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要根据农村消费结构和市场环境变化,及时拓宽消费信贷服务领域,调整和完善消费贷款管理办法,适应农村消费市场的发展需要。
  
  (十七)进一步拓宽农村融资渠道。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借助各级政府搭建的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库区对口支援等融资平台,搞好延伸和配套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健全产业投资体系,建立扶持县域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各级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明确民间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正确引导中小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满足合理资金需求。
  
  四、建立金融配套体系,优化信用环境
  
  (十八)深化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入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创建活动,通过信用评级,不断增强农民或城镇居民的信用意识,改善农村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同时要加大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对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联合相关部门,综合运用信贷、结算、舆论、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打击;司法部门要加大金融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优化区域投资环境。
  
  (十九)进一步完善县域担保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状况,逐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增强担保机构资金实力。要进一步扩大担保机构覆盖面,鼓励担保机构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要采取扶优限劣的措施,建立担保机构资质评级制度,促进担保行业快速健康发展。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民营互助担保业务,逐步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为县域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融资服务。
  
  (二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市基本实现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个人建立一套信用档案的目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于今年6月底与全国同步实现所有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联网运行。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组织指导,加大宣传引导、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工作力度,做好“两个基础数据库”的推广使用工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全市征信体系的建设工作,为建立与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加强部门合作,建立金融信息沟通平台
  
  (二十一)搭建政银沟通平台。建议由市政府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发展改革、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听取各金融机构关于国家金融政策和农村政策的执行情况,分析金融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为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确定信贷投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依据。
  
  (二十二)建立相关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筛选论证工作,及时将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向金融机构推荐。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各金融机构在支农信贷和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维护良好的农村金融秩序,促进我市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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