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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3-13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的要求,加强对规范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的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二、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要求,将拟发文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经其批复后再正式行文;未经审查批复或审查未通过的,部门不得发文。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宜府发〔2003〕49号文件的要求,在2009年4月1日前建立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明确事前审查的范围、内容及办理程序等事项,确保事前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应报未报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从2009年4月1日起,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不超过5年的有效期。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六、从2009年4月1日起,各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如“XX市人民政府令第X号”或“XX政规〔2009〕X号”;市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如“宜XX规〔2009〕X号”。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按照《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的规定予以公开。
  
  七、非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形式发布,但其内容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在建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
  
  八、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纠必正”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形式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要在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通知之日起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修改或撤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市政府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九、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被动清理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市、县两级政府和各部门结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定期进行清理;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为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利益保护、部门利益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对本级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情况、备案审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同时,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列出本级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9年4月15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检查及清理情况形成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及备案审查、清理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长效机制,为推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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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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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 行政 文件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宜昌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0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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