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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5-01 加入收藏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深入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打造一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文化创意“四上”企业发展到20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350亿元,将宜昌打造成文化创意之城和三峡区域文化创意中心。

二、突出发展重点

抢抓长江经济带建设、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三峡生态经济合作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加快推进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提档升级,重点发展创意设计、广告传媒、动漫游戏、数字服务等。

(一)加快创意设计发展。实施创意价值提升工程,推进创意设计与十大千亿产业跨界融合,努力提高工业设计、工程设计、建筑设计、艺术设计、旅游产品主题设计能力,催生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业态,促进创意产品价值提升。

(二)提升广告传媒实力。实施创意策划推广工程,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广告传媒企业在宜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促进广告企业与媒体运营商、营销传播公司跨界合作,提升电视广告、报刊广告、户外广告创意策划和推广水平。

(三)拓展动漫游戏空间。实施动漫游戏开发工程,大力推动本土历史文化资源与动漫游戏产业融合,开发制作一批原创影视动漫和游戏产品。

(四)创新数字服务技术。实施文化科技创新工程,引导文化创意企业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开发利用,服务我市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三、壮大文化创意市场主体

(一)聚集发展文化创意园区。大力推进715创意产业园、清华科技园、太平鸟时尚创意产业园、三峡广告创意产业园等文化创意产业创新、示范和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园区围绕十大千亿产业不断延伸产业链,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打造区域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引导园区和基地争创国家、省、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创新平台称号的,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14〕4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发〔2013〕9号)精神给予相关支持。

(二)大力培育文化创意企业。支持市广电集团、三峡日报传媒集团突破性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支持市歌舞团、市京剧团等国有文化单位开展文化创意服务。引导制造、建筑、食品医药等行业的领军企业成立独立运营的创意设计企业。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文化创意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法律和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文化创意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根据其净资产、投资额、税收贡献等,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政策,支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产业政策扶持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5〕22号)精神给予相关扶持。

(三)鼓励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参加国家品牌评比,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湖北省著名商标”的文化创意产品,按《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给予奖励。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照其重要性和影响力以及对本级财政的贡献,给予其项目投资一定的资金扶持。

四、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统筹力度,优化支出结构,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筹措文化产业扶持资金,采取参股、贴息、补贴、奖励等方式,对文化创意示范园区和企业、创意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扶持或奖励。

(三)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及其他权利抵(质)押贷款。鼓励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成功且所融资金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企业,由市财政按发行额度的1‰给予经费补助。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企业债券获得融资超过1亿元且所融资金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企业,由市财政按融资额度贴息1个百分点。对文化创意企业通过宜昌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融资所承担的担保费用,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鼓励创投机构投资我市文化创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3号)精神给予相关奖励。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兑现上市融资奖励政策。发挥宜昌文交所(联交所)的作用,推进文化创意企业股权、版权、产权交易融资。

五、加强创意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创意人才培养。支持创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探索共建多种形式的科研合作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着力培育创意、策划、管理等方面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和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优先推荐创意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高级研修培训,给予相应的培训经费补助,创意领军人才纳入市文化名家评选范围。文化创意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8%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畅通引才引智渠道。自带项目和团队来宜创业的创意创新领军人才、高级经营管理和研发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根据其实际投资规模和项目层次,给予100~5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其团队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资助及保险、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特定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适用《宜昌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相关政策。

(三)激励本土人才创业。鼓励在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在宜创办文化创意企业或采取兼职兼薪方式服务本地文化创意企业。经高校、科研院所同意,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并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等;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

六、优化创意产业发展环境

(一)拓展文化创意消费需求。组织开展“创意设计大赛”、“创意点亮生活”等系列主题活动,推动转变消费观念,激发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消费能力。扩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范围。鼓励本市文化创意企业参与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

(二)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分红、交易等形式的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鼓励文化创意企业试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在国内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著作权备案,并不断降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等费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三)加强文化创意产业“走出去”平台建设。鼓励我市文化创意企业与国内外知名创意企业合作,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推动我市创意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经市政府批准,承办国家或国际知名且为宜昌带来较强社会影响力或产业带动力的节庆、展会活动的,可以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强化组织领导

(一)成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立由宜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才办、市文改办、市财政局、市文广局、市招商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等。

(二)编制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以规划为引领,统筹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完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有序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主体、产品和重点项目建设。

(三)发挥创意产业协会作用。成立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发挥行业组织在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方面的协调促进作用,不断完善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管理制度,促进文化创意企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四)加强检查督办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定期统计分析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市文改办、市文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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