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下午,宜昌市政府召开第71次常委会,讨论并原则同意《宜昌市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草案)》,这是我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
会议认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品位的具体体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针对外立面管理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有效维护巩固我市外立面整治成果,推动外立面管理由集中整治转向常态化管理,为外立面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城市外立面管理立法时要遵循重实际、有特色、可操作、合规程的原则,确保所立之法切实可行。一要突出立法工作的导向性,紧密结合宜昌实际,按照务实管用的原则,针对重点环节工作、重点区域管理科学立法,确保各项条款可操作、可执行。二要科学合理界定市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的范围。三要尊重民意,不断完善立法听证程序,广辟渠道听取市民意见,努力形成社会共识。四要充分考虑和正确处理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公权力和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物权行使间的关系,规范管理的事项不得影响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损害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利益。五要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的积极性,不断明晰各方职责和权限,拓宽建筑物外立面整治、管理和维护资金来源渠道。六要结合城市山情地貌,统一建筑物外立面造型、风格、材质设计。(宜昌市城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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