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谭先振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显著提高和高层建筑数量的不断增多,城镇供用水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大量建筑需采用加压的二次供水形式。由于二次供水设施存在建设和管理多元化、运行维护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次供水迫切需要法制保障。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等进行了规范,并授权政府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是城镇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终保障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事关民生改善和城镇整体供水安全。《办法》针对《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内容较为原则等实际,本着广泛关注民生、践行群众路线、落实和细化《条例》的立法宗旨,通过设定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机制,力求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打通“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促进二次供水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二、《办法》四大亮点解读
一是健全了二次供水的管理体制。《办法》就二次供水的管理体制明确规定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是规范了二次供水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为了发挥规划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办法》规定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匀,促进节能降耗;为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加强供水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的技术把关,从而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工程质量,《办法》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设定了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的义务。
三是强化了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针对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难问题,《办法》在《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制定年度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二次供水设施,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针对供水单位因二次供水设施增加了运营成本的情况,依据住建部等四部委的规定,《办法》明确了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费用开支应当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
四是加强了二次供水的水质保障。一是二次供水工程建成后、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二是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设定了卫生管理及清洗人员的岗位标准;四是明确了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中的监管职责,设定了定期检查和水质异常报告制度。
相关文件:《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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