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国资委《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我委起草了《宜昌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
《评估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资产评估事项、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资产评估工作程序、核准与备案、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八章,共计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办法适用对象。明确本办法使用对象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市国资委对市出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为资产评估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二是明确备案管理权限。明确了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备案;经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负责备案。三是规范评估机构的选择和委托。对评估项目委托人确定、机构选择的基本条件、评估委托合同签订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四是规范资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程序。明确了企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义务、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备案程序及公示程序。五是明确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职责。市国资委建立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每两年调整一次,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审核工作,对评估工作中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为资产评估管理相关工作决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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