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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夷陵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和起草说明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0-22 加入收藏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避免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避免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兽)药、违反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及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农发[2020]11号])要求,结合夷陵区实际,经部门会商,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特制定《夷陵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在全区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逐步建立生产者自我质量管控、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任务

  按照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在全区范围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生产的食用农产品(重点是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上市时,按全国统一样式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全面推动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推动生产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和自我承诺。

  四、关键词解读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书。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编辑:陈娟娟   二审:马丽   三审:李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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