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1-19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根据我市PM2.5源解析显示,PM2.5主要污染源依次为机动车尾气源(29.9%)、二次无机源(19.2%)、扬尘源(15.1%),近年来,机动车尾气源污染持续上升,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管控已刻不容缓。同时,《宜昌市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根据我市PM2.5源解析显示,PM2.5主要污染源依次为机动车尾气源(29.9%)、二次无机源(19.2%)、扬尘源(15.1%),近年来,机动车尾气源污染持续上升,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管控已刻不容缓。

  同时,《宜昌市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中也明确要求,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县市要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宜昌市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要求,经生态环境分局多次调研和专题研讨,起草了《当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当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当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市政府负责人签字发文。

  三、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宜昌市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宜市环函〔2020〕10号)要求,“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县市,2020年底前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四、主要内容

  (一)划定区域排放标准。根据《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号)以及《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鄂环发〔2018〕7号)的规定,此次划定区域的禁用标准为: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宜昌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宜环委办发〔2019〕11号),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桩工机械、叉车、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三)相关法律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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