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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从11%调整到8%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7-02-27 加入收藏
各县、市、夷陵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的规定,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

  各县、市、夷陵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的规定,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调整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严格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执行。各地在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联系(电话:6755517;QQ:516076999)。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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