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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湖北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间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栏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1998-09-17 加入收藏
各市(地)、州、县、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规范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的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对新

各市(地)、州、县、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规范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的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间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凭地、市、州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办理调动手续或毕业分配手续;同时,凭录用通知到有关单位办理上编、公费医疗、工资和户口粮油关系手续。其中,跨地区录用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井批准转正后,再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落户时,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家属、子女免交城市增容费。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各有关单位应按本规定及时办理调离手续,遇有争议,由各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  
  二、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属于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实行实习期工资,其工资标准按人发〔1997〕89号文件执行;录用前系在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实行试用期工资,其工资标准的确定,按鄂人薪[1994)98号文件:规定执行;以上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井批准转正的,按鄂人任〔1997〕68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定职定级。
  新录用的国家公分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间与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凤和机关工作人贝,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并批准转正的,录用前系在职人虽,其录用前工作时间连同试用期连续计算工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从毕业后正式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工龄;博土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按鄂教人〔1990〕005号文件规定执行;从本机关录用的临时工,以及录用到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教师和录用到农业部门的专职农民技术员,其录用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聘为临时工、民办教师、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从社会上录用的其他人员,从录用之日起计算工龄。 
  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其考核等次分为合格(称职)和不合格(不称职)。经考核合格并批准转正的,其考核结果可视同本年度考核结果。其中,录用前系在职人员的,在原单位参加的上一年度考核,可与试用期满的转正考核连续计算为两个考核年度。
  五、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由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集中进行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者或未参加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
  六、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前经原单位批准,接受在职、脱产学历教育或以其他形式定向委培并由原单位负担培培训费的,其培训经费问题,如本人与原单位签有合同(协议)的,可参照有关规定,由本人与原单位协商办理。
  七、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地、市、州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取消录用资格。被取消资格者原则上进入各级人才市场,由本人与各级人才交流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自谋职业。同时,也可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协商由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由用人单位作适当调整。 
  八、用人单位应加强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间的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培养教育计划;定期召开思想汇报会、座谈会;有计划有目的组织新录用人员参加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新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安排其到基层锻炼。 
  九、中央在鄂单位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间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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