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清华大学教育学院素质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大北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从四个方面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为校园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运行提供了一套完善的体制机制和技术方面的有力支撑。
一、坚持督导标准化、规范化。《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使校园安全评估有了科学和系统的评价标准,为今后校园安全工作督导检查的规范化开展提供了支持。
二、坚持督导常态化、流程化。为实现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推进的常态化和建立长效保障机制,《暂行办法》规定专项督导采取日常监督、地方自查、实地督导相结合的工作流程具体落实。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督学的作用,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地方自查依靠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标体系开展逐级督导,形成地方督导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实地督导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对个别省份进行随机抽查,对督导结果加以验证,以保证督导过程的完整性。最终实现校园安全督导工作的常态化、流程化运行。
三、坚持督导实效性、服务性。从《暂行办法》可以看出,督导对象由学校向政府及职能部门转变,从之前侧重“督学”向强化“督政”转化。督导内容明确指出了督导的对象,强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通过专项督导,将不断提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安全方面的支持力度,体现政府工作的服务性,从而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学校建立起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四、坚持督导信息公开透明。督导结果公示、信息公开,是《暂行办法》的执行原则,作为监督校园安全工作的执行者,督导机构的监督工作自身也同样被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有利于促进各地政府主动作为。
(本版文中《暂行办法》均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简称)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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