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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追偿管理细则 》的通知(宜市财规[2015]4号)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5-25 加入收藏
各有关单位:现将《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追偿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农业机械局宜昌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宜昌市民政局宜昌市保险行业协会2015年5月25日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追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追偿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农业机械局 宜昌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5月25日

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追偿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以下简称垫付费用)的追偿管理,规范追偿工作,及时回收垫付资金,保障救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宜昌市城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垫付费用是指按《实施办法》规定,垫付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其追偿应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以协议追偿为主,诉讼、委托追偿为辅。

  第三条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追偿垫付费用。

  第二章追偿职责

  第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追偿职责:

  (一)参与需要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及保险理赔;

  (二)收集核实相关材料,建立追偿档案;

  (三)采取协议追偿、诉讼追偿、委托追偿等方式,完成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

  (四)对追偿人员、委托追偿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事故处理部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或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后,需要垫付费用的,应当通知基金管理机构指派工作人员参与事故处理,经双方确认符合条件的,由事故处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通知书》,送达给卫生医疗机构或殡葬部门。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严格审核卫生医疗机构或丧葬部门相关抢救和丧葬费用,依法给予垫付,同时制作《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发送给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将垫付费用的相关资料以及《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送达给事故处理部门及保险公司。

  第八条 事故处理部门根据垫付费用的相关资料,在调解或采取委托人民调解、司法仲裁等其它调解手段时,应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将垫付费用的追偿纳入各类调解、仲裁范围,在调解或仲裁协议书中,明确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偿还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的期限和金额。

  第九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理赔及调解时,应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根据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垫付费用相关资料,把垫付费用的追偿纳入到理赔和调解的范围之内,在理赔合同内明确垫付费用的偿还事宜。

  第十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调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先确认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是否已偿还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按照应负赔偿责任,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时,应积极偿还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人员进行追偿。

  第三章垫付费用追偿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相关费用后,同时进行追偿立案,填报受理追偿案件审批表,指定追偿人员,建立追偿档案。

  档案主要包括:追偿案件编号、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垫付费用相关材料、事故处理及调解情况、追偿情况及追回金额等。

  第十三条追偿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参与交通事故调解,明确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向其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确定偿还的期限和金额,并纳入调解协议,督促其将偿还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户。

  偿还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户后,追偿人员应办理追偿案件结案手续。

  第十四条经事故处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事故处理部门应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处理结案后,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仍不偿还垫付费用的,基金管理机构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追偿,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六条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记录;

  (四)其他法定条件。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代理经验的优先。

  第十七条委托代理合同应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和委托权限等。主要包括:非诉讼代理追偿、代理民事诉讼追偿、判决的执行、资金回收到账、委托代理费结算等内容。

  第十八条委托代理机构凭委托代理合同,到基金管理机构处调取追偿档案材料,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应及时归还,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协助其完成追偿活动。

  第四章追偿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对未偿还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处理部门,停止办理涉案交通事故机动车或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对逾期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根据《宜昌市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动惩戒试行办法》要求,将其纳入社会法人失信黑名单,依照该试行办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追偿案件结案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事故处理部门,恢复办理涉案交通事故机动车或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追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人员、委托代理机构,依法开展追偿工作,保障垫付费用回收到账。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逐月对追偿情况进行清理、统计,对无法追偿的垫付费用,由基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核销。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追偿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追偿案件的受理追偿案件审批表、追偿工作记录、书面通知书、诉讼追偿审批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文书以及追偿人员收集了解的证据材料等追偿有关材料,应当全面妥善归入追偿档案。

  第二十五条追偿人员违反规定,造成追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基金利益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有关统计截止日期为每月30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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