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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驾培和维修检测行业管理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栏目: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5-20 加入收藏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驾培和维修检测行业管理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运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建设廉政阳光交通,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驾培和维修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驾培和维修检测行业管理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运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建设廉政阳光交通,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驾培和维修检测”)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驾培和维修检测行业管理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开放驾培和维修检测市场

  (一)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驾培和维修检测经营许可及“先照后证”的有关规定,调整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对申请从事驾培和维修检测经营的,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运管机构均应依法予以许可,不得以未经法定程序的规划或其他不正当理由进行数量控制,限制其发展。

  (二)规范驾培计时培训系统使用管理。运管机构设置的驾培计时培训系统信息管理平台,必须对所有的驾培计时培训系统开发商开放数据传输接口,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符合部颁《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的驾培计时培训系统进入我省驾培市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驾培机构使用指定的驾培计时培训系统。

  (三)推行检测结果全省互认。凡是我省具备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检测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均应作为营运车辆办理相关营运手续的依据,各地运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营运车辆到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

  二、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责归位

  (四)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将由省运管局负责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货物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包含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等4类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员的培训、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下放给市州运管机构负责;将由省运管局负责的驾培教练员的考试工作委托给经省运管局认定的、具备全电子化考试能力的市州运管机构组织实施。

  (五)严格按照许可权限实施许可。市州运管机构越权实施的驾培和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应归位县级运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属地县级运管机构;未设县级运管机构的,其驾培和维修经营行政许可仍由市州运管机构负责实施。

  (六)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运管机构在实施驾培和维修检测经营许可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和方式进行审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得擅自增设许可条件和程序,不得超过规定期限,不得委托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机构实施审查。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行为

  (七)严格规范行政许可收费行为。各级运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或变相收取驾培和维修检测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驾培结业证和驾培计时培训系统IC卡、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等工本费。

  (八)严禁参与或违规干预驾培和维修检测经营活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违规干预驾培和维修检测经营活动;已经参与经营的,必须立即撤出投资,与驾培和维修检测经营活动彻底脱钩。

  四、进一步提升运管机构行政效能

  (九)提高运管队伍素质。要加强对运管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改进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

  (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运管机构的领导和监督,按照核定的机构编制控制人员数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切实解决运管机构管理经费不足等实际问题。

  (十一)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要通过门户网站、宣传橱窗及时公开市场供需经营状况、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和相关办理流程及要求,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依法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做到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廉政阳光。

  (十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各级运管机构要健全内部工作的监督、制约、协调和问责机制,做到业务受理、实质审查、许可发证等关键工作岗位相对独立、责任明确,各岗位既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十三)强化对下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机构和单位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实施许可的,要责令其及时予以纠正,直至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十四)严格违纪责任追究。对违反政策规定、失职渎职的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要追究该运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省运管局另行制定。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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