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30日
荆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资源科学、合理、均衡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幼高〔2019〕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移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者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建标准参照《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GJBT—1511)执行。
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者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未达到1200户规模的),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采取另行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学需求相适应,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最大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一般不超过360人。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竣工验收、移交接收和使用管理及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商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备案,以及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配套幼儿园项目的立项审批。
立项审批的项目,在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纳入规划,合理布局,明确需配建幼儿园的用地面积、班级规模等要求。出具规划条件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应当将配套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严格审查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 住建部门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进行监管落实。在审核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查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存在配套幼儿园未按要求建设、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建设过程中的日常巡查,对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
第三章建设和移交
第十一条 按照“谁开发,谁配建”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负责配建幼儿园。建设单位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或者未随住宅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或者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并经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三条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必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配套幼儿园确需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统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所有权归属地区人民政府(含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约定,将配套幼儿园交付属地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图纸、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档案材料,形成移交清单,与教育部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将所接收的幼儿园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国有资产登记核算,并研究幼儿园办园体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对其物业费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办理不动产使用权证,减免配套幼儿园房屋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 原有住宅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要根据相关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本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整改措施,限期移交属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鼓励各开发建设单位主动与政府商谈,通过政府回购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回购价格经评估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财政部门协商,报属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者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或者应建未建、缓建、低标建设、未移交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公办配套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核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