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8

发布时间:2016-08-1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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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2016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7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和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专、兼职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第五条 专职法律顾问由已取得法律职业(律师)资格的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组成。市政府法制办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律师)资格。

    第六条 兼职法律顾问从法学专家和优秀律师中择优选聘。从法学专家中产生的兼职法律顾问的选聘、考核、管理及服务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从优秀律师中产生的兼职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及服务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但其聘任期间的工作表现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后移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拟定建议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应当综合考虑选聘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权威、影响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一)政治素养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勤勉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服务,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律服务等法律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兼职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两年。聘期届满,可依本规定申请续聘,其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要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对重大民商事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洽谈、文本起草、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案件论证,代理诉讼、仲裁等活动和处理信访、重大突发事件等非诉讼纠纷;

    (五)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活动;

    (四)有合理理由可以提前书面提出辞去所担任的法律顾问职务申请;

    (五)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

    (五)不得利用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六)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市人民政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七)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人民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八)参与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向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为市人民政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在承办法律事务工作中,认为自己与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解聘;造成市人民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刑罚、处分或剥夺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的;

    (四)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损害市人民政府合法权益活动的。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部门预算,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兼职法律顾问报酬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政府法律顾问情况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荆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