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8

发布时间:2017-11-0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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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精神,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我市已经纳入“湖北省计划生育精准扶助管理系统”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住建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2.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免费乘坐所属地城区公交车(每人每月免费限乘70次),免费办理荆州市域旅游年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文旅委、市卫计委)

3.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年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上门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4.改善住房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报保障性住房,随时申报、随时受理(不参与摇号分配)。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规定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5.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慰籍。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的积极作用,以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重点,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各地要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和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

(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开展免费体检。县级卫计部门每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体检。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

2.提供就医便利。市、县、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诊证就医时,提供“三优二免服务”(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免急诊、普通门诊、专家门诊挂号费,免普通门诊、急诊输液费)。(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3.实行医疗救助。县级卫计部门负责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人社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级卫计部门参照精准扶贫政策,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补充商业保险,提高住院报销费用(属于精准扶贫对象,已由政府购买补充商业保险的不重复享受)。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

(三)做好养老生活保障。

1.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民政部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提供丧葬服务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符合惠民殡葬条件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完善养老安置措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特困人员条件的,纳入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自愿集中供养的,优先安排到城市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不愿集中供养的,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分散供养经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职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要整合政策资源,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三)强化督办检查。市政府将定期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