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8

发布时间:2017-09-1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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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2016〕124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治理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行驶的,载货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外廓尺寸及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或者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和长、宽、高装载要求的载货类汽车。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经许可,严禁上路行驶。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运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货运车辆运输管理要求。

三、市治超办负责全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统筹协调工作。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具体管理工作。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相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车辆号牌、行驶证、营运证、检验合格标志等;对非法、擅自生产、销售、改装、拼装、维修货运车辆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排查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确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督促货运车辆合法装载,从源头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场(站);依法清理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场站,严禁货运车辆中途加载。

六、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汽车整车物流公司、工矿企业、物流园区、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超限超载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装载、配载虚假证明,或者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七、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货运车辆超限检测。经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八、对拒绝检查、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以及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一超四罚”制度。凡非法改装车辆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超限车辆一律卸载分装,消除违法状态;超载驾驶员一律罚款、记分;违法货运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一律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十、鼓励市民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市经信委0716—8818882,市公安局0716—8525114,市交通运输局0716—12328,市工商局0716—12315,市质监局0716—12365。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