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6
政策解读:《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6月17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储备机构的收储范围及职能、土地储备范围和储备流程、储备土地的资产管理等。近日,市司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及过程

    2006年市政府发布了《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实施十多年来,有效地规范市城区土地市场,但由于国家政策不断完备、城区土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以及我市机构改革、职责有所调整,《暂行办法》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在市政府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修订《暂行办法》,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代为起草《办法》。经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后,按程序发文。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相关规定。

    三、土地储备的概念、范围和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办法》规定,下列十种类型的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

    (四)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中心城区国有未利用的土地;

    (六)中心城区内村民委员会依法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剩余的土地;

    (七)市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八)因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到期收回的土地;

    (九)棚户区改造腾退出来的土地;

    (十)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还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应当先行纳入土地储备库,再按程序供地。

    四、如何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和流程?

    《办法》从编制储备计划、明确各储备机构工作职责分工、土地收购储备流程、储备土地补偿方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流程和管理:

    一是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办法》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明确编制内容。

    二是明确各储备机构职责分工。《办法》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区、功能区的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界定的范围履行储备职责。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委托各区、功能区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三是明确土地收购储备流程。《办法》规定,纳入储备土地的收购流程:申请储备→权属核查→现场踏勘→价格测算→方案报批→签订收储合同→支付土地补偿款→权属登记→交付土地→土地入库。

    四是明确储备土地补偿方式。《办法》分类确定了储备不同性质土地的补偿方式,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农用地、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方式。

    五、如何规范管理土地储备资产和土地供应

    《办法》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资产管理、委托出让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管理。

    一是明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办法》明确了几个方面的储备土地开发整理要求:储备土地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对收储地块的要求;收储土地房屋拆除应采取的方式和储备地块若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

    二是明确土地储备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通过自行管护或者委托管护等方式,对已储备土地做好管护工作。其中,自行管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委托管护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备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负责。因自行管护和委托管护所产生的管护费用纳入储备地块项目成本。

    三是确定委托出让方式。《办法》规定: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出让委托价格,报市土资委批准。土地出让委托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土地评估价格。

    六、如何规划储备资金的管理

    一是明确规划资金来源。《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互相混用。

    二是明确资金使用方式。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对储备资金的要求,考虑职能的变化,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核算方式;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相关费用可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七、如何对储备土地机构监管

    《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储备土地机构进行监管:一是信息化监管;二是部门分工监管,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三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