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1
对《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我市畜牧产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印发了《松滋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原因

《松滋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于2017年2月18日实施以来,对保护我市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该文件时效性已经逾期,中央、省也相继要求规范禁养区划定工作,按照《畜牧法》《长江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牵头组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进行修改调整,修订后将重新发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2021年10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对2017年发布的松滋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在充分征求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禁养区、限养区的实施范围进行了调整。本次修改对方案实施的期限进行了约定。

禁养区划分要求:

1.人口集中区域。城镇规划区,以及不在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说明:原方案中城镇建成区,调整为规划区。原方案中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居住区原属于我市加上去的,因依据不足,现予以删除。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18)》《湖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一、二级保护区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未划定一、二级保护区的村级饮用水源点500米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说明:全市现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一二级保护区全部划为禁养区。增加了村级饮用水源点内容:为切实保护农村居民饮水质量,将全市未划定一、二级保护区的村级饮用水源点500米范围划为禁养区。

3.重要水质功能区。全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湖泊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说明:原方案中只规定了水水库、小南海生态涵养区、以及ⅠⅡ类水质水体的湖泊,现修改为纳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全市共14个湖泊,南湖、北湖在城区范围已经划定为禁养区,城区规划外的12个湖泊,分别为:小南海湖、王家大湖、马鞍湖、庆寿寺湖、蠡田湖、碑亭湖、孟家湖、新潭、罗家湖、山岗湖、稻谷溪、桂花湖。小南海生态涵养区属于地方性规划,不应纳入。

4.其他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区域,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说明:删除了原方案中(洈水风景区、老城镇云联塔)的具体指定地点。

5.其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划分要求:

1.人口集中区域。按照人口集中区域所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中的准保护区全部区域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3.重要水质功能区。全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湖泊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作为限制养殖区。非饮用水源的水库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说明:因部分水库有可能后期被作为饮用水源地,因此将60个水库周围500米全部纳入限养范围。

4.其他生态功能区。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5.交通要道。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国省道公路),平原地区两侧外延10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山区两侧外延5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已规划的主要交通干线参照已建、在建标准执行。

6.工业功能区。各类产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市级以上政府划定,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7.其他区域。根据各地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