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荆金管[2017]16号)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04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荆金管[2017]16号)

市直各缴存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汇缴入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缴存政策

    1、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核定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严格按荆州市财政局和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的荆金管 [2015]14号 和 [2016]11号文件执行,即缴存月工资基数按最高不超过15个月工资核定,缴存比例为12%;其他事业单位、市直企业月缴存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缴存比例为6%---12%。

    2、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凡超过标准的,一律在2017年7月份年检工作中予以调整。

    二、严格规范缴存行为

    1、规范缴存时间。各缴存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单位缴存和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要严格按月汇缴,不得按季度、半年、年度汇缴。对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位,不受理其职工贷款申请。对特殊困难企业,提交申请经中心批准后,可办理缓缴。

    2、规范缴存流程。严格实行先核定缴存额再汇缴的流程。对不按核定数额缴存的,不办理汇缴业务。

    3、规范执行公积金年检制度。各缴存单位须于每年7月份参加公积金年检,变更单位和个人信息,核定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审核后,一年内不得调整变动。缴存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应及时到中心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

    4、规范银行账户设定。 各缴存单位须确定该单位银行基本户(名称、账号)和公积金归集银行缴存专户。缴存单位汇出、汇入账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凡不按确定账号汇缴的公积金一律退回。

    5.规范票据传递。凡缴存单位进账回单一律由各归集银行协管员送达中心营业厅,并作为到账管理的唯一依据。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公积金缴存工作。公积金缴存工作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分配的公平性。各缴存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亲自把关。

    2、依法依规缴存公积金。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公积金缴存政策,既不能多缴,也不能少交、欠缴。如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中心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各缴存单位协管员要切实履职。各协管员要按规范的要求汇缴公积金,确保汇缴资金及时到达个人账户。各协管员要及时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明细账,杜绝未达账和暂存款的发生。

    特此通知。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6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