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十堰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5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现将《十堰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起止期限:2023年5月15日-6月14日。, 通讯地址:十堰市市民服务中心A栋13楼(粮食储备科), 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8677372, 电子邮箱:sylsjcbk@163.com,                                             2023年5月15日, , 十堰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十堰市地方储备粮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调节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有权、动用权均属于市人民政府,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纳入地方战略储备计划范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不得用市级成品粮油办理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等。,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按照“政府掌控粮权、企业自主运作、财政定额补助、规模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和营运,成品粮油储备平时参与存储企业的经营周转,动用时服从政府调控。, 第五条  从事或者参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拟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结构和动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十堰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粮油集团)是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和贷款主体,出现贷款损失、库贷差额,由其负责全额弥补。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贷款损失和库贷差额,由市级财政据实予以弥补。,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市级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不定期对储备的成品粮油质量和储存品质进行抽检。,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费用等政策性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农发行负责及时安排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十条  市粮油集团负责市级成品粮油的储备及运营管理,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市粮油集团可委托其他存储企业存储,但存储企业不得多于2个,且每个存储企业存储库点不多于2个。, 第三章  品种、计划和价格, 第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包括大米(籼米、粳米)、小麦粉,食用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和调和油)。大米质量须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小麦粉质量须达到国标特二粉及以上,食用油质量须达到国标四级及以上。,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与计划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品种和数量,同时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报备。,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价格大米4500元/吨、面粉4000元/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价格走势和政策情况,适时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价格进行调整,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存储条件, 第十四条  存储市级成品粮油的承储企业和存储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工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内粮油企业,大米经营量每月1000吨以上,日处理稻谷及日分装能力不低于150吨,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能在紧急状态下,按时按量完成小包装成品粮分装任务。, (二)仓储条件。完好仓容不得低于成品粮油储存计划的2倍,仓房能够保障成品粮油储存安全和品质良好,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防火防盗和防洪避雷等安全设施。仓房周边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应有相应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 (三)检测能力。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能满足对所储存的成品粮油质量管控和食品安全管控;有1名以上经过质量检验培训的检化验人员,须提供每批次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检报告。, (四)企业信用。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管理状况和信用评价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政策执行。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粮食流通、产品月报和工业年报;规范填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日台账(含电子版)。, 第十五条  市粮油集团应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具备存储条件的企业中选定存储企业、落实存储库点。市粮油集团与委托存储企业签订存储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分别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存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各项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安装24小时运行的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必须储存在承储企业或存储企业主库(厂)区,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并在专仓悬挂、喷涂醒目标识,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进行粮权公示,同一专仓不得混存其它粮权的粮油。,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采取散装与包装相结合,散装储存量不高于该库点计划的60%,日常包装规格不限,应急动用时成品粮储备的包装规格须为25千克/袋(含)以下。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的必须做到包装完好、码垛整齐、数量准确、便于清点。市级成品油储备包装规格为50升/壶(含)以下。,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可使用承储企业或存储企业自有商标品牌,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条  市粮油集团应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存储企业的监督,定期对存储企业履约、日常管理、日常轮换等情况开展检查。粮油储备存储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发改委。,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存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成品粮储备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留存质量检验报告,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存储期间,市粮油集团应每季度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进行随机抽样检验,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粮油作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存储企业应定期对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成品粮油储藏和安全管理要求,加强仓储管理和粮情监测,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处理空仓或成品粮油,常态保持仓内外卫生、整洁、无污染。,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存储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存储企业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虚报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数量;, (二)骗取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财政补贴;, (三)以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对外进行抵押、担保;, (四)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五)擅自委托第三方储存市级储备成品粮油;, (六)管理混乱,账目不清,账实不符;, (七)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和统计报表;,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轮换和动用, 第二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后出、均衡有序的原则由承储企业、存储企业自行确定,不设架空期。成品粮油须在保质期内轮换,新轮入成品粮油生产日期须在一个月内,任何时点不得低于储存计划,确保存储计划足额落实。, 第二十六条  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和存储企业须无条件执行,及时组织或配合做好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动、出得快、供得上”。, 第二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结束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七章  资金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资金由市粮油集团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资金应落实“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要求,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在计划存续期严格实行库贷挂钩管理,并接受市农发行信贷监督管理。成品粮油储备所需的各项财政补贴费用由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市级成品粮按照每年每吨600元补贴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按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执行,据实补贴。市粮油集团当年包干费用补贴结余部分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对当年轮换过程中产生的亏损由市粮油集团轮换风险准备金弥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内市州级成品粮油储备费用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提出费用补贴拨付依据,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按季预拨给市粮油集团,年终清算。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据实核销,并予以补贴,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检查。承储企业和存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补贴资金等方面存在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将视情追回贷款、扣减利费补贴、调减或取消储存计划,并追究承储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在地分支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现将《十堰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起止期限:2023年5月15日-6月14日。

通讯地址:十堰市市民服务中心A栋13楼(粮食储备科)

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8677372

电子邮箱:sylsjcb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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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十堰市地方储备粮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调节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有权、动用权均属于市人民政府,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纳入地方战略储备计划范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不得用市级成品粮油办理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等。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按照“政府掌控粮权、企业自主运作、财政定额补助、规模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和营运,成品粮油储备平时参与存储企业的经营周转,动用时服从政府调控。

第五条  从事或者参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拟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结构和动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十堰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粮油集团)是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和贷款主体,出现贷款损失、库贷差额,由其负责全额弥补。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贷款损失和库贷差额,由市级财政据实予以弥补。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市级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不定期对储备的成品粮油质量和储存品质进行抽检。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费用等政策性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农发行负责及时安排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十条 市粮油集团负责市级成品粮的储备及运营管理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市粮油集团可委托其他存储企业存储,但储企业不得多于2个,且每个储企业存储库点不多于2

第三章  品种、计划和价格

第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包括大米(籼米、粳米)、小麦粉,食用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和调和油)。大米质量须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小麦粉质量须达到国标特二粉及以上,食用油质量须达到国标四级及以上。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与计划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品种和数量,同时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报备。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价格大米4500/吨、面粉4000/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价格走势和政策情况,适时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价格进行调整,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存储条件

第十四条  存储市级成品粮油的承储企业和存储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工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内粮油企业,大米经营量每月1000吨以上,日处理稻谷及日分装能力不低于150吨,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能在紧急状态下,按时按量完成小包装成品粮分装任务。

(二)仓储条件。完好仓容不得低于成品粮油储存计划的2倍,仓房能够保障成品粮油储存安全和品质良好,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技术规范要求,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防火防盗和防洪避雷等安全设施。仓房周边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应有相应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

(三)检测能力。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能满足对所储存的成品粮油质量管控和食品安全管控;1名以上经过质量检验培训的检化验人员,须提供每批次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检报告。

(四)企业信用。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管理状况和信用评价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政策执行。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粮食流通、产品月报和工业年报;规范填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日台账(含电子版)。

第十五条  市粮油集团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具备储条件的企业中选定储企业、落实存储库点。市粮油集团与委托储企业签订储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分别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存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各项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安装24小时运行的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必须储存在承储企业或存储企业主库()区,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并在专仓悬挂、喷涂醒目标识,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进行粮权公示,同一专仓不得混存其它粮权的粮油。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采取散装与包装相结合,散装储存量不高于该库点计划的60%,日常包装规格不限,应急动用时成品粮储备的包装规格须为25千克/以下。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的必须做到包装完好、码垛整齐、数量准确、便于清点。市级成品储备包装规格为50/壶(含)以下。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可使用承储企业或存储企业自有商标品牌,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条  市粮油集团应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存储企业的监督,定期对存储企业履约、日常管理、日常轮换等情况开展检查。粮油储备存储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发改委。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存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成品粮储备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留存质量检验报告,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存储期间,市粮油集团应每季度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进行随机抽样检验,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粮油作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存储企业应定期对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成品粮油储藏和安全管理要求,加强仓储管理和粮情监测,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处理空仓或成品粮油,常态保持仓内外卫生、整洁、无污染。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存储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存储企业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虚报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数量;

(二)骗取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财政补贴;

(三)以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对外进行抵押、担保;

(四)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五)擅自委托第三方储存市级储备成品粮油;

(六)管理混乱,账目不清,账实不符;

(七)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和统计报表;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轮换和动用

第二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后出、均衡有序的原则由承储企业、存储企业自行确定,不设架空期。成品粮油在保质期内轮换,新轮入成品粮油生产日期须在一个月内,任何时点不得低于储存计划,确保存储计划足额落实。

第二十六条  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和存储企业须无条件执行,及时组织或配合做好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动、出得快、供得上”。

第二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结束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七章  资金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资金由粮油集团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资金应落实“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要求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在计划存续期严格实行库贷挂钩管理,并接受市农发行信贷监督管理。成品粮油储备所需的各项财政补贴费用由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市级成品粮按照每年每吨600元补贴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按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执行,据实补贴。市粮油集团当年包干费用补贴结余部分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对当年轮换过程中产生的亏损由市粮油集团轮换风险准备金弥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内市州级成品粮油储备费用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提出费用补贴拨付依据,对市级成品储备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按季预拨给市粮油集团年终清算。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据实核销,并予以补贴,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检查。承储企业和存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成品粮储备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补贴资金等方面存在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将视情追回贷款、扣减利费补贴、调减或取消储存计划,并追究承储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在地分支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办法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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