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3-06-27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为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增强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的流向科技创新企业,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财政科技创新贷”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1〕8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牵头对《十堰市“财政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试行)》(十科联〔2021〕3号)进行了修订。, 前期,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召集市地方金融局、市担保集团、十堰农商行、邮储银行等单位对《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研学,结合我市科技创新贷工作实际,修订起草了《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8月30日,市科技局印发了《关于征求修改意见的函》。截止9月12日,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市担保集团、建行十堰分行、农行十堰分行、湖北银行十堰分行、汉口银行十堰分行、十堰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十堰分行等分别反馈了修改意见建议。, 2022年9月15日,市科技局对各单位提出的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均进行了吸纳调整,并与市财政局、市担保集团、银行等单位进行反复沟通,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9月26日,9月26日,市科技局党组会专题研究财政科技创新贷工作,审议了《管理办法》,会议原则同意该《管理办法》。会议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二、办法的架构与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支持对象及条件、支持方式、资金筹措与管理、奖惩、附则等六章,共计21条。, 第一章  总则。共3条,阐明指导思想、科技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和遵循原则,明确“科技创新贷”,是通过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设立“科技创新贷”专项资金,按10倍规模放大规模,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市科技局推荐、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集团”)担保、银行放款、财政贴息、纳入“4222”新型政银担科技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专项信贷产品。,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共2条,明确支持对象和支持条件。规定支持对象为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符合十堰市“一主三大五新”产业链发展需求,重点支持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附加值高,具有辐射带动效应的优质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规模在5亿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拥有2项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共5条,明确融资用途、额度及期限(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和担保费(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贴息)、反担保方式和具体操作流程。,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共计2条,明确市财政局连续3年每年统筹科技强市专项资金,从中安排“科技创新贷”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代偿。并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章  奖惩。共3条,明确不能按约归还贷款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不得享受各类政策奖补,并纳入科技诚信体系。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六章  附则。共6条,明确“科技创新贷”日常工作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银行、市担保集团建立专人联系机制,及时为企业提供必要服务。对从业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予以免责。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三、主要特点, 1、简化流程、操作方便。新修订办法在原来的操作流程进行了简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少跑路。, 2、调整风险分担机制。由原来的“4321”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科创贷”出现代偿后,按“4321”比例由省再担保集团、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市政府四方按“40%:30%:20%:10%”比例承担代偿分险责任),调整为:纳入“4222”新型政银担科技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专项信贷产品(省再担保集团、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市政府四方按“40%、20%、20%、20%”比例承担代偿分险责任)。, 3、提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科创贷单个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其抵押贷款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使用信用贷款,且信用贷款额不超过200万元”调整为:“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延长了贷款使用期限。由原来的“贷款期限为一年”调整为:“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提高了贴息标准。由原来的“市财政对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户贴息金额不超过5万元)”调整为:“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贴息”。, 6、完善了支持对象。由原来的“支持在城区登记注册”调整为:“支持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依法登记注册”。][]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为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增强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的流向科技创新企业,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财政科技创新贷”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1〕8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牵头对《十堰市“财政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试行)》(十科联〔2021〕3号)进行了修订。

前期,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召集市地方金融局、市担保集团、十堰农商行、邮储银行等单位对《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研学,结合我市科技创新贷工作实际,修订起草了《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8月30日,市科技局印发了《关于征求<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截止9月12日,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市担保集团、建行十堰分行、农行十堰分行、湖北银行十堰分行、汉口银行十堰分行、十堰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十堰分行等分别反馈了修改意见建议。

2022年9月15日,市科技局对各单位提出的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均进行了吸纳调整,并与市财政局、市担保集团、银行等单位进行反复沟通,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9月26日,9月26日,市科技局党组会专题研究财政科技创新贷工作,审议了《管理办法》,会议原则同意该《管理办法》。会议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二、办法的架构与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支持对象及条件、支持方式、资金筹措与管理、奖惩、附则等六章,共计21条。

第一章  总则。共3条,阐明指导思想、科技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和遵循原则,明确“科技创新贷”,是通过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设立“科技创新贷”专项资金,按10倍规模放大规模,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市科技局推荐、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集团”)担保、银行放款、财政贴息、纳入“4222”新型政银担科技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专项信贷产品。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共2条,明确支持对象和支持条件。规定支持对象为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符合十堰市“一主三大五新”产业链发展需求,重点支持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附加值高,具有辐射带动效应的优质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规模在5亿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拥有2项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共5条,明确融资用途、额度及期限(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和担保费(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贴息)、反担保方式和具体操作流程。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共计2条,明确市财政局连续3年每年统筹科技强市专项资金,从中安排“科技创新贷”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代偿。并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章  奖惩。共3条,明确不能按约归还贷款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不得享受各类政策奖补,并纳入科技诚信体系。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六章  附则。共6条,明确“科技创新贷”日常工作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银行、市担保集团建立专人联系机制,及时为企业提供必要服务。对从业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予以免责。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三、主要特点

1、简化流程、操作方便。新修订办法在原来的操作流程进行了简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少跑路。

2、调整风险分担机制。由原来的“4321”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科创贷”出现代偿后,按“4321”比例由省再担保集团、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市政府四方按“40%:30%:20%:10%”比例承担代偿分险责任),调整为:纳入“4222”新型政银担科技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专项信贷产品(省再担保集团、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市政府四方按“40%、20%、20%、20%”比例承担代偿分险责任)。

3、提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科创贷单个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其抵押贷款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使用信用贷款,且信用贷款额不超过200万元”调整为:“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延长了贷款使用期限。由原来的“贷款期限为一年”调整为:“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提高了贴息标准。由原来的“市财政对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户贴息金额不超过5万元)”调整为:“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贴息”。

6、完善了支持对象。由原来的“支持在城区登记注册”调整为:“支持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依法登记注册”。

本文由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如需查看原文,请点击: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