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武汉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19
关于修订《武汉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原因

2011年以来,我市积极完善公交行业发展政策,先后对公交企业实施了两轮成本规制,既为公交行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又为满足市民便捷出行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还有效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但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企业人力成本、能源消耗、车辆维修等成本相应提高,现行的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确定的标准值及相关政策,与当前企业实际运营成本存在较大偏差。适时修订完善现行规制办法,是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必须的政策需要;是加强企业成本监管、科学精准使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形成的《新办法》,内容共二十一条。其中在《原办法》基础上,主要对“适用对象、部门监管、约束指标值、规制流程”等八项内容作了调整完善,同时增加了“规制利润、收益分享、薪酬增长”等五项内容。

(一)关于适用对象。针对《原办法》仅适用于市公交集团一家企业、其他企业均未纳入规制范围不利于行业整体发展的现状,《新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将“武汉通恒公汽公司” 纳入规制范围。

(二)关于规制原则。《新办法》充分体现了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必须遵循的法规制度、建立约束激励的要求、各项指标确定符合行业实际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投资主体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政策的精神。

(三)关于部门监管。《新办法》在《原办法》仅提出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并加强考核基础上,调整完善了监管措施,由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建立公交成本规制联席会议制度,使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大了监管力度。

(四)关于约束指标。《新办法》在约束指标确定上,综合考虑我市公交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存在困难及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市场人力、价格上涨等因素,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指标值作了合理调整,既有维持不变和下调,也有适当提高和增加项目指标值。综合对比《原办法》,规制指标值更趋合理,更贴近企业发展实际。

(五)关于服务指标。为促进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新办法》提出围绕服务供应、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社会评价”等方面另行制定考核办法和指标,同时明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与成本规制补贴相挂钩,挂钩占比为规制补贴总额的5%。由此进一步加重了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在规制补贴兑现中的分量,有助于推动公交行业强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关于监审取值。《新办法》规制监审取值,充分体现了约束激励机制的原则和尊重客观因素的考虑。一是约束更强,取值政策更严、管理更科学。二是激励更大。《新办法》对能耗费等四项费用设定上下浮动5%,实际值低于规制值下限时,差额部分按50%给予奖励。三是尊重客观。《新办法》增加了对因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公交企业成本加大,由上述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核据实列支”条款,为今后可能发生的类似情况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七)关于规制利润。《新办法》参照广州、深圳等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按照直接运营成本1.5%设置规制利润”。国内相关城市一般设置在3%-6%之间。采取设置合理的规制利润做法,既有利于改善公交企业财务健康状况,也有利于促进公交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从而为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出行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八)关于收益分享。《新办法》对《原办法》将企业的三产业收入全部纳入规制计列做了调整,提出实行公交企业三产业经营收益分享政策,即对企业开展运营主业以外的物业、广告、教育培训等经营的税后利润,仅取50%列入规制收入,余下50%用于鼓励企业发展。实施效益分享政策,旨在有效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从而助推企业运营主业发展。

(九)关于薪酬增长。目前我市公交员工2018年工资仅占当年社平工资的85%,相关城市如成都、南京公交企业员工工资均已达到本市当年社平工资水平。《新办法》提出“建立适度工资增长机制”,即2019年员工工资递增到当年全市社平工资的90%,2020年递增到当年全市社平工资的95%,2021年递增达到与当年社平工资水平同步。

(十)关于规制流程。为便于操作,《新办法》增加了规制流程条款,一是企业申报;二是成本监审;三是服务考核;四是会议审核;同时明确,对企业运营的中心城区至新城区公交线路的亏损,按照线路在主城区和新城区(功能区)实际运营里程占比测算,由市、区财政分担。新城区(功能区)内公交线路运营亏损,按照市级监审结果,由所在区全额承担补贴。

(十一)关于补贴发放。为确保公交企业正常运转,《新办法》增加了补贴发放条款,提出按照“年度预算、季度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实施补贴。

    (十二)关于线网管理。《新办法》增加了线网管理条款,一是要求加强与轨道交通有效衔接,合理增加微循环线路,提高线网覆盖率。二是要求逐步降低公交运营成本。未来三年,努力达到线网重复系数由3.45降至3.30,线路平均长度由16.4公里降至16公里以下三是对新辟线路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以适度竞争促进“效益效率”不断提高。

(十三)关于诚信要求。《新办法》增加了诚信要求条款,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公交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成本数据及相关资料。二是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联席会议单位成员及第三方机构,对公交企业执行成本规制和落实服务质量情况的考核评价,应做到客观、公正,符合实际。

此外,《新办法》还对新城区(功能区)公交成本规制予以明确,提出新城区(功能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补贴,由所在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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