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规定》进一步厘清了我市消防工作职责,一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站等消防安全组织,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项治理和灭火演练等职责;二是明确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的消防工作职责,适应了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职能调整的需要;三是规定各部门间建立完善“警消联动”“消防水源维保联动”“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等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会商研判、协调推进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四是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新增了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条款,明确由各级政府直接或授权消防部门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调查原因、总结教训、查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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