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7-06
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更好落实《武汉工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武政办〔2022〕70号)文件精神,按照《加快推进“双百”工业园区升级工程的若干政策措施》(武经信规〔2022〕6号)相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3日  


武汉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双百工业园区建设适应我市工业园区发展新形势,根据《武汉工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武政办〔202270号)文件精神,按照《加快推进“双百”工业园区升级工程的若干政策措施》(武经信规〔20226号)相关要求,对《武汉市新两园建设提升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武经信规〔20193号)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提质增效,加快重大项目落地,提高产业集聚水平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成果导向、先建后补、便捷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是指纳入市级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计划,四至范围确定,运营主体明确,主导产业清晰的产业集聚区域(即现代产业园、科创小微企业园及在双百范围内的其他工业园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职责要求采取分级负责、逐级把关的方式。各区经信部门承担申报资料真实性的审核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园区申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核,指导园区建立运营管理平台(公司),拨付资金并履行监管职责,协助跟踪资金绩效。

第六条  市经信局根据政策相关规定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明确资金申报条件和支持范围,组织开展申报资料的复核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签批下达专项资金,指导各区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四个新城区和临空港经济开发区开展双百工业园区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签订时间在202211日之后)。

(二)园区星级认定。支持全市各区园区争创星级,对年度新认定或升阶更高等级的星级园区实施奖励

(三)闲置用地处置。支持全市各区处置闲置工业用地用于新建工业项目,优化提升园区产出效益。

(四)区域统一评价。支持全市各区聘请专业机构编制产业与空间发展规划、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包括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

第四章  奖补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和奖励两类,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优先保障园区星级奖励,处置闲置工业用地和规划编制、区域统一评价工作。

(一)资金补助

1.自然年内,对四个新城区和临空港经济开发区双百工业园区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投资额的20%比例实施补助,单个区(开发区)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全市各区园区产业与空间发展规划编制或区域性统一评价实际费用按50%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

(二)资金奖励

1.根据授予园区的星级等次,奖励现代产业园三星级2000万元,四星级5000万元,五星级10000万元;科创小微企业园三星级200万元,四星级500万元,五星级1000万元。

园区首次获得星级称号,按认定的等次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以后年度认定同等星级,不再重复奖励认定更高等次星级,按与原等次奖励标准的差额进行奖励。

2.处置闲置工业用地用于新建工业项目的,0.5万元/亩给予奖励。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九条  市经信局根据全市产业总体布局,结合各区园区发展实际,每年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填报说明。需对应提交的资料:(一)园区专项资金奖补申报表;(二)园区星级指标数据表及相应的图文证明材料;(三)园区闲置用地处置明细清单;(四)园区编制完成的规划或区域统一评价成果;(五)四个新城区和临空港经济开发区“双百”工业园区范围内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合同、财务凭证、项目点位图;(六)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以园区或对应的运营管理平台(公司)进行申报。运营管理平台(公司)应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园区建设、运营、服务相关资质。

第十一条  园区运营管理平台(公司)应将申报资料及时合规提交区经信部门,由区经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经信局。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项目申报:四个新城区和临空港经济开发区园区将项目合同、财务凭证、项目点位等资料提交区经信部门。

2.项目审核:区经信部门对园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审核资料复印件一并提交市经信局。

3.项目复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区经信部门提交的审核报告进行复核,市经信局依据第三方机构审核意见出具最终复核结果。

(二)规划和区域统一评价成果补助

1.成果申报:园区将编制完成的规划或区域统一评价报告提交区经信部门。

2.成果认定:区经信部门对园区完成的相关成果进行认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认定意见连同成果一并提交市经信局。

3.成果复核:委托专家对相关区经信部门提交的认定意见和成果进行确认,市经信局依据专家意见出具最终复核结果。

(三)园区星级奖励

按照《武汉市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星级认定办法》实施。

(四)闲置用地处置奖励

1.项目申报:区经信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汇总园区用于新建工业项目的闲置用地处置明细清单,其中,新建工业项目为已入库项目。

2.项目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相关明细清单报送市经信局。

3.项目复核:市经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相关区数据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根据复核结果,汇总项目奖补明细,编制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在市经信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等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报市经信局党组审定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签批意见,将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至相关区。

  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双百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推动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企业服务等活动。对获得奖励资金的科创小微企业园全额拨付至园区运营管理平台(公司);对其他获得奖补资金的园区,原则上不少于30%的资金支持园区运营管理平台(公司)自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各区经信部门应拟定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督促指导园区运营管理平台(公司)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专项资金区级层面拨付流程、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各区经信部门,并责令整改到位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8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武汉市新两园建设提升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武经信规〔2019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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