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出资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1-07-12
武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出资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武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出资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和《省国资委关于推行和规范省所属出资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鄂国资分配[2007]290号)精神,现就规范市属出资企业年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实行企业年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各出资企业要充分认识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严格执行试行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凡具有持续盈利水平、较好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正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的企业,都可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年金制度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具备条件实行年金的企业加强指导;对人工成本高、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进行适当调控;对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的暂停企业缴费,确保企业年金工作落到实处。

  三、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要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计起)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5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

  四、规范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企业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或年金理事会,统一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选择、监督、评估、更换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的制度和流程,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企业年金实行分级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企业年金。市属出资企业本部制订的年金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出资企业所属企业制订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出资企业审批,报国资委备案。企业选择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年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基金管理、重大事件等情况及年度基金管理报告要及时报市国资委,同时应接受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企业应严格按国家政策实行年金制度,不得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2011-07-12 17:14

武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出资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和《省国资委关于推行和规范省所属出资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鄂国资分配[2007]290号)精神,现就规范市属出资企业年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实行企业年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各出资企业要充分认识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严格执行试行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凡具有持续盈利水平、较好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正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的企业,都可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年金制度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具备条件实行年金的企业加强指导;对人工成本高、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进行适当调控;对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的暂停企业缴费,确保企业年金工作落到实处。

  三、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要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计起)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5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

  四、规范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企业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或年金理事会,统一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选择、监督、评估、更换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的制度和流程,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企业年金实行分级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企业年金。市属出资企业本部制订的年金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出资企业所属企业制订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出资企业审批,报国资委备案。企业选择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年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基金管理、重大事件等情况及年度基金管理报告要及时报市国资委,同时应接受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企业应严格按国家政策实行年金制度,不得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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