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0-23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入实施我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站)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以下简称M站)监管,严格落实“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提升机动车排放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I站和M站的提质增效

(一)推动I站提质增效。I站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汽车排放检测设备,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汽车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I站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业务。I站要积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学习,提升检测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完善车辆检测一站式服务流程,鼓励推行交钥匙工程,减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队、来回跑,提升服务意识和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推动加强行业自律。

(二)推动M站提质增效。交通运输部门鼓励、引导有意愿、已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成为M站。M站要按照规定通过湖北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系统开展经营服务。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M站管理,及时将M站信息纳入湖北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系统。鼓励M站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尾气分析仪或者不透光烟度计,开展检测检定,加强维修(维护)质量自检和内控。

(三)规范I站信息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每月15日前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全市I站名录及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检测车辆类型、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本辖区I站在办事大厅、休息区等醒目位置张贴全市M站信息二维码链接,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主查询选择和联系送修;M站信息二维码链接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张贴的规格样式。

(四)规范M站信息发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微信公众号、固定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及时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M站名录及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类别、主修车辆类型(汽柴油)、主修车型品牌、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新增、退出的M站等动态更新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动态更新M站信息情况加强检查和督促,并在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将各区公布M站信息的网址链接集中公开。

二、明确超标闭环管理车辆范围

(五)确定纳入闭环管理车辆对象。汽车排放检验结果超过《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相应限值(以下简称标准限值)10%以上(含)的,纳入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维修)闭环管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主委托任何一家M站,对排放超标车辆进行维护<维修>,再到I站进行复检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汽车排放检验结果超过标准限值10%以内的,实行容缺管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自主选择对排放超标车辆的维护(维修)方式和单位,到I站开展复检时不需提供排放超标车辆维护(维修)资料。

三、规范车辆检验维修复检工作流程

(六)I站开展汽车排放检验。I站检验排放超标的车辆,由I站通过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监控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环检系统)I站端,打印《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加盖CMA印章)和《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以下简称《超标维修告知书》),加盖I站公章后一并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检验报告》标注检验指标、检测值、标准限值及超标幅度等信息;《超标维修告知书》根据超标幅度,告知排放超标车辆维护(维修)要求。《超标维修告知书》在显著位置附可查询我市M站信息的二维码链接。

(七)M站开展维护(维修)。排放超标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M站开展车辆维护(维修)时,鼓励M站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维护(维修)合同(托修单)。M站根据排放超标车辆检验报告,分析查找相应指标超标原因,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依法依规开展车辆维护(维修)作业。M站要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完成排放超标车辆维护(维修)工作后,M站要按照规定向机动车托修方提供维护(维修)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包括具体维护(维修)项目、费用组成等明细,加盖M站公章;通过湖北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系统上传维护(维修)记录,将维护(维修)类型备注为尾气治理类型;按规定通过该系统打印《湖北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加盖M站公章后向机动车托修方提供。

(八)I站开展超标车辆复检。排放超标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M站完成车辆维护(维修),到I站开展排放复检时,向I站提供加盖M站公章的《湖北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属单位保管联)或者维护(维修)结算清单作为复检凭证。I站在开展排放超标车辆复检前,通过环检系统上传《湖北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属单位保管联)或者维护(维修)结算清单,对其出具单位是否属于本市M站名录进行识别查核,经I站对识别结果予以确认后,开展复检工作。环检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系统具备联网条件后,I站应通过系统查询维护(维修)记录作为复检凭证。对复检后仍然存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I站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和《超标维修告知书》,排放超标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根据排放超标幅度,开展车辆维护(维修)。复检结果超过标准限值10%以内的,适用第(五)条实行容缺管理。鼓励I站实施排放超标车辆复检优惠政策,提供预约服务、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四、完善环检系统平台功能

(九)完善环检系统模块和功能。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环检系统中建立M站信息数据库,与市交通运输部门强化信息互通,对M站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在环检系统增设统计展示模块,实时统计每个I站出具排放超标车辆《检验报告》和《超标维修告知书》以及开展车辆排放复检的相关数据;增设对排放超标车辆复检提供资料信息的系统识别、查核功能。

五、加强I站和M站监督管理

(十)强化I站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联合加强对I站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I站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对I站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I站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对于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I站,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对I站的日常监管;制定I站日常现场、在线监控等工作指南;对I站开展排放超标复检的车辆逐台查核上传资料和视频监控,严厉查处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行为。

(十一)强化M站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M站的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不具备维护(维修)能力、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对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而未进行检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M站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其是否按规范要求开展汽车排放超标维护(维修)活动等加强监管执法,推动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

  (十二)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研究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I站、M站在开展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相互勾连等行为严厉打击;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促进I站、M站合法合规经营和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维修)市场良性发展;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平台、多渠道持续开展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宣传,促进公众广泛知晓、支持和参与。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市交通运输局、武汉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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