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规范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1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适用综述
(一)本基准针对我市土地、规划、矿产、测绘领域行政执法中的高发频发处罚事项进行细化,其余少发罕发事项统一按照省级裁量标准执行。
(二)对2021年9月1日前发生的土地类违法行为,且在2021年9月1日后违法用地面积未扩大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三)规划类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免于处罚的,按本基准执行;土地类、矿产类、测绘类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免于处罚的,按照《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情形清单》(鄂自然资规〔2022〕2号)执行;涉及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鄂自然资规〔2022〕3号)执行。
(四)2021年3月11日施行的《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不再使用。
(五)本基准中的“日”指自然日。
(六)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 2023年11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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