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3-31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市属各测绘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测绘统一监管力度,切实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我市测绘成果质量,规范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测绘活动中的国家利益和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武汉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3月31日   


武汉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测绘单位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应遵守国家、省相关测绘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执行国家、省、行业和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规程和规定。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规程。

第二章 测绘项目质量管理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第八条 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技术规范、规程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测人员,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第十条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应当使用经专业部门认证或认可的测绘软件。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依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对其测绘产品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

第三章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测制、提供的模拟或数字化测绘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等。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被列为年度检查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有效持证单位总数的10%,监督检查资质等级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要求选定。每个测绘单位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至少3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时间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

(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

(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

(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检查组成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质量专项检查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有针对性地组织。

第十七条 对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对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以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配合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时,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

(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

(三)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材料;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测绘项目进行抽检,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设计相关材料;

(二)项目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完成后的成果材料;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执行国家、省、市的标准及规定,检验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测绘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检验行政部门申请复检。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和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单位资质复审和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非本市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和《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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