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常见信用违法行为及合规建议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常见信用违法行为及合规建议

序言

    为提升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合规能力,营造守信重诺市场交易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归纳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常见信用违法行为,提出合规建议,帮助其在今后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

一、市场监管领域常见信用违法行为及行政责任

(一)信息公示类违法行为

1.经营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法条速递: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经营主体未在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法条速递: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企业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发生变化,未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法条速递: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常见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1.食品安全领域

法条速递: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2.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

法条速递: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3.质量安全领域

法条速递: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五)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六)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4.侵害消费者权益

法条速递: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

(二)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

(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四)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5.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法条速递: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三)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

(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6.拒不履行行政决定

法条速递: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案例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将虚构公司经营信息的武汉吾依美服饰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该案例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2022211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站发布含有“武汉吾依美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设备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加工于一体的专业化公司、下属员工达200余人、各类专业性技术人才50余人,博士生3人,研究生30余人,各类专业院校技工100余人、有自己独立的设备研发中心”等不实内容的虚假宣传,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微信聊天向客户推送“共有60名加工户获得1218200元劳动报酬”的《吾依美服饰有限公司全国地区加工户结算单》的虚假信息,据此争取交易机会,致使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6名受害人与其签订合同,合同标的金额达350余万元。

鉴于当事人向公众发布虚构公司经营信息及商品相关信息,夸大其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等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造成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形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二】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电池的刘某(自然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该案例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20211119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车辆后备箱内和仓库内,共有1号南孚电池149粒、5号南孚电池5701粒、7号南孚电池9642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电池均为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自202010月起,开始购进并销售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违法经营额为22070.3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等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违法行为,没收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涉案电池及二维码防伪标识,并处罚款20万元。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三】湖北省京山市市场监管局将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公司对公账户且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京山常乐科技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该案例来源于京山市人民法院(2021) 鄂082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在银行办理公司对公帐户,然后在网上售卖上述信息供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410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公示年报信息已于2020109日、202176日列入异常名录。2023531日,对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现场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登记住址不存在,也未当事人在该辖区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经国家税务局京山市税务局确认当事人无申报纳税记录,经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当事人未参保缴费。以上调查情况证明当事人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公司对公帐户,自核准登记之日起⼀直未年报且未开展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百一十一条第⼀款和第⼆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合规建议

(一)建立信用违规风险识别、处置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变化情况,结合自身实际,对信用违规风险进行研判,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等级,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对未产生失信影响的,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对已产生失信影响的,实行快速处置、分类处置,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尽快消除不良影响。可以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信用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二)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1.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行政事项时应当提交真实材料、对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经营主体应当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准确公示主体信息

1.企业应当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公示年度。经营主体应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经营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相关链接标识。

(四)及时主动重塑信用

1.有下列失信信息,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1)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4)不实承诺信息;(5)抽查检查信息。

2.经营主体可以按《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申请修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他失信信息。

3.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经营主体,可以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经营主体,可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的经营主体,可以向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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