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这些新规定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12-14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这些新规定

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细化了具体通报情形。

《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由于凭证不仅是采购的必要步骤,更是保证食品安全和权益的关键环节。作为销售者,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索取哪些凭证?记者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问:《办法》要求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索取哪些凭证?

答:第一是进货凭证。进货凭证是指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向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能够体现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如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

第二是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主要包括3种形式:一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二是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三是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其中,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既包括供货者自行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也包括供货者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

第三是销售者采购肉类的应当索取留存的凭证。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问: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采购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问:《办法》对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进货查验有哪些要求?

答: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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