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05-10-21
关于加强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在本市道路通行的,应当到运输目的地或始发地的县(区)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资料和证明文件,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
    三、每日7时至22时,本市下列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
    发展大道--汉西路--建设大道--建一路(桥口区)--江汉二桥--二桥路--龙阳大道--东风大道--车城北路--车城西路--车城南路--沌口路--长江路--白沙洲大桥--武咸公路(中山路至白沙洲大桥段)--中山路--雄楚大道--民族大道--南湖南路--光谷大道--喻家湖路--团山路--鲁磨路--东湖东路--沿湖路--徐东大街--友谊大道--厂前路--冶金大道--沿港路--建设八路--临江大道--长江二桥--黄浦大街等。
    运输目的地或始发地在本市,确需在禁行时间进入上述禁行区域内通行的,必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准购证、购买凭证或本通告第二条规定需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以及要求进入禁行区域通行的详细证明材料等,到运输目的地或始发地所在的本市区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四、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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