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我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2-03-30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我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鄂政函[[2010]34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武政办[[2011]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堵塞存量房交易的税收漏洞,公平税负,节约征纳双方成本,方便纳税人,决定自2011年7月30日起,我市江岸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其他行政辖区于年内分阶段逐步推行)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是指运用房地产估价理论,引入特征价格模型,利用空间地理信息等计算机技术手段,依据市场法等估价原理,采取房屋基准价格精确到楼幢,结合楼层、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修正因素进行调整的方法,通过房地产评估系统计算确定存量房在交易时点的市场价值,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其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我市房地产评估系统的评估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系统评估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费。

    三、自2011年7月30日起,凡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存量房交易双方,其住宅权属转移不再进行人工个案评估,而依据评估系统产生评估价格比对核实征收,且交易双方也不再承担评估费用。

    四、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以及依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进行权属转移的存量房不适用本《通告》的规定。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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