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增容面积处理规定》的通知
栏目: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4-05-06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容积率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发布《襄阳市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增容面积处理规定》。,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0日, , 襄阳市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增容面积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容积率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襄阳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对于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实测拟计入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容面积(以下简称竣工增容面积)的处理适用本规定(含地下空间)。, 建设项目计容面积计算规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建设项目,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旅游、娱乐等开展经营性活动的项目,不包括仓储项目、工业项目和划拨用地项目等。,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对于地上建筑竣工增容面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竣工计容面积未超出规划条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规定的计容面积,且竣工增容面积小于等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容面积1%的,属于正常误差范围,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1.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不认定为违法建设;, 2.因消防、人防、供电等规范发生变化或施工等原因导致实际建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不一致的,如增加风机房、地下室人行出入口等,不认定为违法建设。, 3.虽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建设现状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使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或者建设现状虽然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但已采取改正措施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为能够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违法建设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函告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项目,竣工计容面积超出规划条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规定的计容面积,但竣工增容面积小于等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容面积1%的,属于正常误差范围,应补交超容积率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完善用地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违法建设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函告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1.竣工计容面积未超出规划条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规定的计容面积,但竣工增容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容面积1%的;, 2.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增加建设内容的,确因消防、人防、供电等规范发生变化或施工等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五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拆除或没收实物处罚的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最终竣工计容面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该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和不动产权证。没收的实物可以保留由政府作为公益用途,产权按程序登记在政府指定机构名下。,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收入或罚款处罚的建筑面积,在符合质量、消防验收等规范的前提下,可以计入项目最终竣工计容面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按程序为建设单位办理该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和不动产权证。没收的违法收入或罚款不得抵扣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处理完毕后,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以结案函的形式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并在函中注明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没收实物、限期拆除等具体处罚类型。, 第七条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方可确认项目最终竣工计容面积并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实际竣工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交相应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最终竣工计容面积超出规划条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规定计容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第八条 地下空间办理了出让手续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确定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项目,其竣工增加面积小于等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1%,退让市政道路地界等符合规范要求的,不认定为违法建设,应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与地上建筑一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项目,其竣工增加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1%的,或退让市政道路地界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整改后,竣工增加面积小于等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1%,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退让道路、地界等符合规范要求,但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仍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确定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与地上建筑一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整改后,地下空间竣工增加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1%,或建设用地退让道路地界等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三)对没收实物处罚的地下空间,不计入项目最终竣工面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该面积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和不动产权证。没收的实物可以保留由政府作为公益用途,产权按程序登记在政府指定机构名下。,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收入或罚款处罚的地下空间,可以计入项目最终竣工面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按程序为建设单位办理该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和不动产权证。, 未办理地下空间出让手续的,地下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容积率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发布《襄阳市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增容面积处理规定》。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0日


襄阳市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增容面积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容积率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襄阳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对于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实测拟计入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容面积(以下简称竣工增容面积)的处理适用本规定(含地下空间)。

建设项目计容面积计算规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建设项目,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旅游、娱乐等开展经营性活动的项目,不包括仓储项目、工业项目和划拨用地项目等。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对于地上建筑竣工增容面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竣工计容面积未超出规划条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规定的计容面积,且竣工增容面积小于等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容面积1%的,属于正常误差范围,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1.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不认定为违法建设;

2.因消防、人防、供电等规范发生变化或施工等原因导致实际建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不一致的,如增加风机房、地下室人行出入口等,不认定为违法建设。

3.虽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建设现状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使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或者建设现状虽然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但已采取改正措施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为能够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违法建设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函告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项目,竣工计容面积超出规划条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规定的计容面积,但竣工增容面积小于等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容面积1%的,属于正常误差范围,应补交超容积率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完善用地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违法建设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函告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1.竣工计容面积未超出规划条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规定的计容面积,但竣工增容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容面积1%的;

2.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增加建设内容的,确因消防、人防、供电等规范发生变化或施工等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五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拆除或没收实物处罚的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最终竣工计容面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该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和不动产权证。没收的实物可以保留由政府作为公益用途,产权按程序登记在政府指定机构名下。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收入或罚款处罚的建筑面积,在符合质量、消防验收等规范的前提下,可以计入项目最终竣工计容面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按程序为建设单位办理该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和不动产权证。没收的违法收入或罚款不得抵扣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处理完毕后,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以结案函的形式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并在函中注明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没收实物、限期拆除等具体处罚类型。

第七条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方可确认项目最终竣工计容面积并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实际竣工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交相应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最终竣工计容面积超出规划条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规定计容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第八条 地下空间办理了出让手续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确定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项目,其竣工增加面积小于等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1%,退让市政道路地界等符合规范要求的,不认定为违法建设,应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与地上建筑一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项目,其竣工增加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1%的,或退让市政道路地界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整改后,竣工增加面积小于等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1%,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退让道路、地界等符合规范要求,但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仍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确定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与地上建筑一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整改后,地下空间竣工增加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1%,或建设用地退让道路地界等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三)对没收实物处罚的地下空间,不计入项目最终竣工面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该面积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和不动产权证。没收的实物可以保留由政府作为公益用途,产权按程序登记在政府指定机构名下。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收入或罚款处罚的地下空间,可以计入项目最终竣工面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按程序为建设单位办理该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和不动产权证。

未办理地下空间出让手续的,地下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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