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
栏目: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4-05-06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然资发〔2024〕9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改革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企业改制重组不动产登记专窗, (一)在襄阳市区各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专区设立企业改制重组专窗,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绿色通道”。, (二)专窗收到企业改制重组不动产权属转移事项,分类进行处理:, 1、襄城、高新、经开等地区行政服务大厅专窗受理的改制重组事项,由所属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税收事项,并将相关减征、免征、或暂不征收的文书共享给专窗,不动产部门及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2、襄阳市行政服务大厅专窗受理的改制重组事项,专窗税务部门接收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改制重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转办单》(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并将相关减征、免征、或暂不征收的文书共享给专窗,不动产部门及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优化非公证继承办理流程, 对于非公证继承程序办理的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向税务部门出具《非公证继承不动产公示结果确认单》(附件2),确认非公证继承程序已完结。税务部门根据《非公证继承不动产公示结果确认单》办理相关税收征免手续,不再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资料。, 三、优化线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等相关税费支付方式和支付额度, 在持续优化自然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等相关税费缴纳方式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各地区积极探索线上缴纳方式和信息实时共享,积极推动并协助实现省级层面税收征缴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各县(市、区)税务局、不动产登记部门比照文件内容执行。,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5日, , 附件:1.《纳税转办单》,       2.《非公证继承不动产公示结果确认单》, 附件1:, 《纳 税 转 办 单》,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承办事项, 传递资料内容, 纳税人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 转办时间, 传递税务机关, 联系人及电话, 接收税务机关,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2:, 非公证继承不动产公示结果确认单, 继承人XX,身份证号:, 继承人XX,身份证号:, 继承人XX,身份证号:, 继承人XX,身份证号:, 向我局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提交了全体继承权人确认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资料。经全体继承权人协商,由xxx继承xxx证号XX的不动产。继承人XX与被继承人XX(身份证号:)是XX关系。,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我局于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事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现拟予以登记。, 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 XX年X月X日, 联系电话:0710-3275577, 盖章内容: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非公证继承专用章][附件1:《纳 税 转 办 单》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承办事项传递资料内容纳税人联系电话受理时间转办时间传递税务机关联系人及电话接收税务机关联系人及电话]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改革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企业改制重组不动产登记专窗

(一)在襄阳市区各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专区设立企业改制重组专窗,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绿色通道”。

(二)专窗收到企业改制重组不动产权属转移事项,分类进行处理:

1、襄城、高新、经开等地区行政服务大厅专窗受理的改制重组事项,由所属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税收事项,并将相关减征、免征、或暂不征收的文书共享给专窗,不动产部门及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2、襄阳市行政服务大厅专窗受理的改制重组事项,专窗税务部门接收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改制重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转办单》(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并将相关减征、免征、或暂不征收的文书共享给专窗,不动产部门及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优化非公证继承办理流程

对于非公证继承程序办理的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向税务部门出具《非公证继承不动产公示结果确认单》(附件2),确认非公证继承程序已完结。税务部门根据《非公证继承不动产公示结果确认单》办理相关税收征免手续,不再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资料。

三、优化线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等相关税费支付方式和支付额度

在持续优化自然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等相关税费缴纳方式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各地区积极探索线上缴纳方式和信息实时共享,积极推动并协助实现省级层面税收征缴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各县(市、区)税务局、不动产登记部门比照文件内容执行。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5日


附件:1.《纳税转办单》

      2.《非公证继承不动产公示结果确认单》

附件1:

《纳 税 转 办 单》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承办事项

传递资料内容

纳税人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

转办时间

传递税务机关

联系人及电话

接收税务机关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2:

非公证继承不动产公示结果确认单

继承人XX,身份证号:

继承人XX,身份证号:

继承人XX,身份证号:

继承人XX,身份证号:

向我局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提交了全体继承权人确认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资料。经全体继承权人协商,由xxx继承xxx证号XX的不动产。继承人XX与被继承人XX(身份证号:)是XX关系。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我局于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事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现拟予以登记。

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

XX年X月X日

联系电话:0710-3275577

盖章内容: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非公证继承专用章

附件1:

《纳 税 转 办 单》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承办事项


传递资料内容


纳税人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


转办时间


传递税务机关


联系人及电话


接收税务机关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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