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烟处[2024]第1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6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烟处[2024]第12号

当事人姓名: 陈*国           性别:男

年龄:34岁  民族:侗族        职业:个体

身份证号码:42282619****185513

身份证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十组10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422826****10

经营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1栋101号

联系电话:17371805652

2024年3月4日16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咸丰县高乐山镇****1栋101号,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经其同意后并在其陪同下对陈*国经营的“咸丰县****购物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柜及仓库内查获中华(硬)0.6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9条、黄鹤楼(硬峡谷情)2条、天子(金)4条、黄鹤楼(硬奇景)2条、芙蓉王(硬)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黄鹤楼(软珍品)2条、兰州(硬珍品)1条、利群(软长嘴)1条,共计10个品牌,合计25.6条卷烟。上述卷烟的条码已被人为损毁,无法辨认,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实,当事人陈*国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22826115210。以上被先行登记保存的25.6条卷烟系当事人从重庆黔江购进的,用于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已出售0.1条中华(硬),并从中获利4.00元。2024年3月19日,0.6条中华(硬)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涉案卷烟经咸丰县烟草专卖局专业人士鉴定为真品卷烟,经咸丰县卷烟营销部认定涉案值为870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陈*国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及基本情况。

证据二:《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查获卷烟照片,证明查获涉案卷烟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

证据三:陈*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以及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有关情况。

证据四:《涉案卷烟真伪感观比对笔录》《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

证据五:《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的价格。

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签字确认。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以及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2024年4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烟处告[2024]第1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根据《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并重新发布〈湖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鄂烟法[2016]4号)文件规定,建议对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的罚款9.00元,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8460.00元8%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76.80元,共计缴纳罚款689.80元;发还先行登记保存的25.0条真品卷烟。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并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中华(硬)0.6条公开销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解缴户,合计缴纳¥689.80元,大写:陆佰捌拾玖元捌角。缴款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金烟路22号310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烟草专卖局或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仍不履行,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