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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
栏目: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5-31 加入收藏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行为,正确履行本会职责,为实施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服务,以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现根据《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会所进行的专利保护技术鉴定是指受有关部门或当事人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行为,正确履行本会职责,为实施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服务,以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现根据《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所进行的专利保护技术鉴定是指受有关部门或当事人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包括下列各项:
(一) 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专利案件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是否在特定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内的鉴定;
(二) 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申报立项的有关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在特定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内的鉴定;
(三) 受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或个人的委托,对正在进行的或已完成的研究开发项目所涉及的特定方案是否在特定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内的鉴定;
(四) 其他涉及专利保护范围的鉴定。
第三条 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及时、科学、民主的原则,以保
障鉴定行为的公正性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第四条 本会由委员会十三人组成委员会议,其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本章程;
(二) 寓言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
(三) 审定本会鉴定专利家的资格;
(四) 审议本会办事机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检查鉴定项目;
(五) 对有异议的鉴定,决定是否撤销已作出的鉴定结论及组织重新鉴定。
第五条 委员人选包括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由省专利管理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即办室设在省专利管理机关内,承担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 执行本会委员会议交付的任务;
(二) 代拟本会的所度工作计划(草案)和工作报告(草案),提交委员会议批准;
(三) 组织、协调鉴定工作,处理有关鉴定事宜,包括:
1、 受理鉴定委托,审查委托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2、 根据具体鉴定项目组织鉴定专家组,指定专家组长;
3、 处理鉴定文书的签发、印制、盖章、送达和档案管理 作。
(四) 管理经本会委员会议审定具有鉴定专家资格的专家库资料;
(五) 组织有关涉及专利保护范围技术鉴定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 发现鉴定结论确有错误需要重新组织鉴定的,提请委员会议决定。
第七条 本会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自然科学或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专业基础,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者熟悉涉及专利保护范围的有关理论并具有相应实践经验。
本会委员在必要时可以作为鉴定专家组成员参加鉴定工作。
第八条 鉴定专家组由经本会委员会议审定具有鉴定专家资格的的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本会对具体鉴定项目的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作出。
第九条 鉴定专家组在鉴定过程中,有权根据鉴定需要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勘验、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答辩、增加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条 在鉴定过程中,本会与鉴定有关的人员均不得私自会见与鉴定结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组在专家组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成员均有平等的陈述意见的权利,鉴定中的重大程序问题和鉴定结论均应由鉴定专家组按多数专家意见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专家意见应制作笔录存档。鉴定结论应由全体鉴定专家签名。鉴定结论由专家组长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在记载鉴定结论的鉴定文书中应充分陈述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理由。
鉴定文书的形式由本办公室规范。
鉴定文书由本办公室加盖本会鉴定专用章后生效,并向委托人提供正、副本各一份。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由原鉴定专家组在扩大成员的基础上进行。
对经复议后的鉴定结论确需要重新组织鉴定的,应由主任委员或三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经出席委员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决定通过。重新鉴定由办公室另行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
重新鉴定程序仅限于依据本章程第二条第(二)、(三)、(四)款所受理的鉴定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或由本会决定其回避:
(一) 是本鉴定结论所涉及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二)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鉴定结论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鉴定结论所涉及案件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
鉴定专家组成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本会委员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鉴定专家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或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本会取消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委托本会鉴定应缴纳鉴定费,鉴定费收取标准应执行省物价部门的规定。
第十八条 鉴定专家组的成员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本章程涉及鉴定工作有关规定应用中的问题,收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本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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